浅析行政许可设定、受理审查、撤回、撤销与注销的相关问题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3-07-11 14:57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524行政许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许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我们常见的律师执业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
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前,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够明确,设定主体比较混乱,致使行政许可事项不断增加,加大了经济发展成本,甚至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妨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关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四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另一方面规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行政许可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除前述形式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许可条件,比如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不可作为许可条件的。第二,不可以将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混淆,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再次明确,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二、关于行政许可撤回、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与注销是三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对不具备资格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从两个维度进行比较,第一,对于撤回和撤销的比较,被撤回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没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有瑕疵的行政许可,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第二,注销与撤销、撤回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撤销、撤回是注销的原因,注销是最终的结果,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后由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遇到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然而关于撤销的程序性规定较少,但是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保障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否则,根据相关案例有可能会被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未听取当事人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三、关于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与不予许可的区别
不予受理主要适用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
不予许可则适用于虽然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是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审查的决定同意与否的权利,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例如特许经营,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可以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提出申请的顺序或者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等,决定获取许可的被许可人,再例如在道路运输领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故也不是所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可以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还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作者:史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