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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潍坊XX公司、刘XX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10 16:0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45
刘某诉潍坊XX公司、刘XX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6)鲁0705民初字第883号
承办律师:牟斌、王中丽
委托人:刘某
诉讼地位:原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16年3月14日
结案日期:2016年6月15日
审级:一审
案件要点: 
    1、 潍坊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2、 刘X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份刘某与潍坊XX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在潍坊XX公司经营的某投资网站以出借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潍坊XX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同时,协议书对刘某在投资网站所注册的网名、以及刘某系该网站VIP会员、借款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归还当期借款是,潍坊XX公司应代为偿还等事项做了相应约定。2015年8月刘某发现自己在潍坊XX公司网站上的11万元资金被冻结无法提现,多次找潍坊XX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催要该笔借款。潍坊XX公司、刘某某为刘某出具借条,自愿对刘某在某投资网站被冻结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未固定证据第一时间与委托人一起至公证处对该网站截图做了公证。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
    1、潍坊XX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投资确认协议书》1份。证明目的:刘某在潍坊XX公司开设的网站提供借款投资,双方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并且潍坊XX公司对刘某的借款负有偿还义务。
    2、潍坊XX公司企业工商公示信息1份。证明目的:刘某某系潍坊XX公司控股股东。
    3、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证明目的:(1)网站的开办者为潍坊XX公司;(2)截止公证时,刘某在潍坊XX公司经营的网站注册的账户内尚有借款本息12万元,因被网站冻结而无法收回。(3)刘某系网站的VIP投资会员,网站在公示信息中公开承诺,如果借款到期将会对VIP投资会员垫付100%借款本息。(4)刘某在网站的实际投资数额。
    4、刘某的银行明细单1份。证明目的:原告银行账户分别向潍坊XX公司经营的网站账户提供借款充值共41笔,合计20余万元。
    5、潍坊XX公司、刘某某向刘某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目的:刘某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诺于2016年2月28日前还清。
裁判结果:
    被告潍坊XX公司、刘某某共同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潍坊XX公司签订投资确认协议书,约定原告在潍坊XX公司经营的某网站进行投资,被告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在借款方逾期上环借款时由被告代为偿还,原被告双方上述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上述投资确认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在某网站的投资情况,原告提供了某网站截图、公证书、原告在该网站的相关账户详情及原告的银行账户明细予以证明其尚有部分投资款未收回。两被告提出具的借条及两被告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两被告均认可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系原告在某网站的投资款并同意共同偿还。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自评:
   《投资确认协议书》确认了刘某在潍坊XX公司经营的网站进行投资。潍坊XX公司对未收回投资负有还款义务。刘某某系潍坊XX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借条承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列示本案当事人时,代理人将潍坊XX公司与刘某某列为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但因该案系在网站上多做的投资,仅有《投资确认协议书》无法证明刘某在网站的具体投资数额以及截止目前刘某尚未收回资金数额。为了固定具体欠款数额的证据,经与当事人沟通,决定对网站中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公证。公证书主要证明:1、网站的开办者为潍坊XX公司;2、证明刘某账户名下被冻结的款项数额;3、证明刘某系该网站的VIP会员,证明网站在公示信息中公开承诺,如果借款到期将会对VIP投资会员垫付100%借款本息;4、刘某在该网站的投资明细,与刘某的银行明细单相互印证,证明刘某的实际投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