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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10 16:0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85

 
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鲁求信律民字第69号
承办律师:孙明江、曹春明
委托人: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诉讼地位:被告
受理法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13年9月24日
结案日期:2013年9月26日
审级:一审
案件要点:
    根据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确定以下争议焦点:
    1、 对方主张停工损失主体是否适格;
    2、 对方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加固方案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建设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民间博物馆聚落7#楼与被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并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建筑施工现场供送混凝土。
    合同履行中,原告于2013年4月发现一层梁板柱构件出现爆裂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被告所供混凝土原材料中误混了类似氧化钙的物质,对混凝土质量产生影响,前期工程必须经过加固处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因其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或必然造成的损失约计450万元。
办案经过:
    一、 前期准备,充分沟通
   在正式接受委托之前,委托人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本案承办律师进行了前期的大量沟通。2013年9月5日委托人来所,带来本案的诉讼及证据材料。拿到案件材料后,承办律师细致了研究了本案证据及对方的诉讼请求。
    二、研究材料,发现问题
    经过承办律师研讨论证,提出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为建设方,而非施工方。被告与施工方存在供应混凝土合同关系。诉请有关停工损失的主体,原告不适格。
    (二)损失的事实及依据不充分。
    1、原告方提出的加固方案不合理。加固方案中要求全部材料用进口材料没有依据,应当采用国产同类材料;
    2、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充分证据,且该损失未实际发生。
    (三)停工损失问题
   1、停工的事实需原告举证。
    2、停工的时间应当从质检监督部门通知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原告方擅自停工日起算;
   3、停工的必要性应当以质检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指令为依据,该项目组无权要求停工;
    4、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应以评估为依据,施工方的单方损失主张无依据。
三、多方协商、最终调解
    就本案证据的缺陷,承办律师多次与对方沟通协商,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对方索赔的金额由450万降至285万,扣除前期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100万元,委托人一次性赔付原告185万元。
裁判结果:
    调解结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扣除前期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100万元,委托人一次性赔付原告185万元。
裁判理由:双方自愿调解
律师自评: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结合纠纷的争议焦点对已有证据进行了整理准备。
本案经过多次庭前研讨及论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通过庭前和解解决了纠纷,以对方当事人撤诉结案。
    通过此案,承办律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至关重要,对证据的收集也很关键。在本案事实相对清楚的情况下,找出对方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以此积极协商请求和解,最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