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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未吸完的烟头引发的诉讼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8 11: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67
一颗未吸完的烟头引发的诉讼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方明辉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3日上午12时左右,受害人杨某某(简称杨某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缓缓驶进居住的小区,该小区是由第三被告某物业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杨某某驾车来到自己居住的单元楼前,单元楼前划有停车位,但是需要将车开上坡去。为了省事杨某某就将爱车停在小区楼旁的道路一侧。杨某某下车后径直走向居住的单元楼住房。12时49分,第一被告江某(简称江某)驾车来到该小区与杨某某居住的单元楼房隔道相邻的正在施工的另外一座楼前,因为该楼及其附属设施管道施工等正在进行中,第二被告某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安装公司)已经在此处施工一年有余。当日江某为该工地送来施工所需的一些物品。江某一边抽着烟一边驾驶着车,心情也是不错。江某将车停在前述同一条道路的一侧后下车搬运物品,因所搬运物品较多,江某为了全力搬运,顺手将未吸完的一颗烟头丢弃在道路的一旁的杂草中,径直搬着物品向施工的楼房走去。然而未熄灭的烟头在继续燃烧着。过了大约十几分钟,江某已经将所搬运的物品送下后来到自己的车旁,但是,旁边杂草中缓缓冒着的青烟引起了他的注意,他看了一下,本该可以抬脚顺便能踩死即将燃烧的火星的他,却没有那样做。也许是他认为没事或不是什么问题,看了一下,他就驾车离去。岂不知该处的火源就是他顺手丢弃的烟头。当日的风刮得较大,不一会的功夫,冒青烟的地方蹿起了火苗。火借风势,很快就将与杂草紧挨的安装公司堆放在道路上一侧的四根塑料暖气管道引燃,该暖气管道已经堆放了一年的时间了,也已老化,极其容易燃烧。杨某某的爱车就停在暖气管道的另一端!因为正值中午时分,人们几乎都在家中吃饭或休息,就连物业公司的保安都去吃饭了。火很快借着风势越烧越大,冒着浓烟,向着杨某某爱车的方向蔓延!在这期间,有几个小区的人在远处看到了这个情况,在指指点点,其中一个人急匆匆跑向一个附近的单元楼,像是去取水救火的模样。可是却再也没有出现,另外几个人也没太在意的走了。也许这时杨某某正在家中吃饭或休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爱车所面临的危险。四根塑料管道很快燃烧完,火势迅速引燃了杨某某爱车的轮胎,没想到轮胎一经燃烧立刻整个车身燃烧起来,不到三分钟杨某某的车只剩下被烧得乌黑的车架子。这一幕被安装在道路一边的监控摄像头拍个正着,摄像头恰巧在车的后边,车被烧毁后也顺带着烧毁了该监控设施。保安吃饭回来发现后迅速报警,纠纷就此发生。
 
争议焦点
1、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如何承担?杨某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杨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对杨某某起诉江某、安装公司、物业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进行了代理。接受该案后,承办律师迅速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到法院进行阅卷,并将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复印。通过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需要梳理以下几个重点:1、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2、安装公司堆放暖气管道的行为是否有过错;3、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否有过错;4、原告杨某某自己对该次事故有无过错;5、杨某某的损失数额的确定。
以上重点确定下以后,承办律师围绕着重点进行了调查取证。首先,承办律师向委托人了解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调取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审查得知,虽然从整个小区的形式上看,在火灾事故发生的道路两侧的住宅楼(包括杨某某的单元楼及施工的楼房)好像是在同一个小区中。但是,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小区,两个小区的界限划分恰巧是以发生火灾事故道路的中心线为界。而物业公司所管辖的小区范围恰巧不是火灾发生地。于是,得知这一点后,承办律师心中就有了一定的判断了。如果该区域不在物业公司的管辖范围之内,那么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在调取物业合同之后随即调取了物业委托单位与物业公司约定的服务区域界限图,图上明显标示了服务的区域范围。虽然杨某某居住的楼房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但是他停车的地方却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该项工作做完之后,承办律师又向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调查取证,取得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该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引起火灾的原因就是江某随手丢弃的未熄灭的烟头。并且承办律师又取得了公安部门对江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对于江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承办律师还取得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对于整个的火灾事故的发生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
至于施工工地问题,安装公司不否认。并且也认可管道是他们堆放在道路旁的。对于该行为安装公司应当有违规堆放的过错。
原告杨某某对于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有过错。因为杨某某没有将车停放在划定的车位上,而是将车辆随意停放在道路上的一侧。对于杨某某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杨某某的损失数额问题。杨某某按照购车发票、车辆购置完税凭证上的数额,再加上杨某某自己陈述的笔记本电脑、茅台酒等物品的损失,一并主张赔偿。承办律师认为,车辆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评估其价值,车上物品的损失需要原告举证证明。
承办律师对于以上问题逐一分析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后,提出四点代理意见:1、物业公司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且发生火灾事故的区域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该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由江某承担,是他随意丢弃烟头的行为引发火灾,并且在火灾未发生时他已经发现隐患却没有进一步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安装公司违规堆放管道最终导致引燃杨某某的车辆,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杨某某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杨某某损失数额需要充分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江某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和安装公司的暖气管道后将杨某某的车辆烧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江某随手丢弃烟头的行为和安装公司违规在道路上堆放暖气管道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杨某某车辆烧毁的损害后果。江某丢弃烟头的行为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安装公司违规堆放管道的行为与原告车辆被烧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杨某某违规将车辆停放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及物业服务图纸证实火灾发生地不是其管理范围,对于杨某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于车辆损失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损失数额。据此,判决:江某承担50%的赔偿比例,安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比例,杨某某自己承担损失20%的比例。驳回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现在社会中,在居住小区内发生的失窃、伤害、火灾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如何来确定责任人,从而使损害赔偿得以顺利完成,就是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会关系到每个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从法律角度来讲,一审法院根据调查的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做出上述判决结果,应当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赔偿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江某与安装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能承担是可行的。杨某某未按交安法的规定停放车辆,对损害也有过错,所以减轻了江某和安装公司的责任。
但是抛开法律层面,从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案却给我们显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和启示:
本案中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一个随手丢弃的烟头引起。如果江某有责任心,稍加注意就会将烟头踩灭,那么悲剧不会发生。如果江某有公德心和责任心,他送完物品回来后发现冒烟的地方,用脚踩踩就会避免火灾的发生,可他没有那样做。同样的,当火苗烧着了管道时,小区中有人已经发现,如果有公德心和责任心,那么就会主动救火,也不会发生悲剧。可是他们没有管。相同的道理,虽然物业公司没有责任,但是,安装的监控却没有人监看,难道从社会公德及社会责任方面,物业公司的保安就没有责任吗?同样,杨某某如果具备很强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心,他就不会将车辆随意乱停乱放,也就不会有悲剧发生。
所以,本案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有关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同时也警醒社会中人们对于社会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的漠视或缺失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该案所反射出来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