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今天是:
博客 微信公众号

失信房主一房二卖 损人损己吃苦果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2-27 10:50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956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成强律师
 
      张某与妻子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房屋归张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
2016年11月,买房人孙先生与张某在A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将张某与其前妻共有的房屋出卖给孙先生。
      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价格大涨,张某越想越不甘心,便于2017年3月告知孙先生,要求在原有房价基础上涨50万元,作为交易期间房价飞涨的补偿。孙先生并未同意,反而认为张某存在违约的情形,遂将张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此案经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孙先生名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就在张某与孙先生的房产纠纷审理期间,张某又与另一位买家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当即支付定金20万元。但张某并未告知杨某案涉房屋已经转让给了孙先生。
      嗣后,杨某得知张某与孙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案涉房屋已归孙先生所有。而此时,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几十万元左右,杨某也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一房二卖的这一行为系导致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且案涉房屋已判决过户至案外人孙先生名下,张某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张某和杨某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杨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杨某定金40万元,并根据评估报告 ,承担房屋实际上涨的损失。
     律师认为,双方订立了合同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当遵守和履行。如果恶意违约,不仅不会赚到任何便宜,反而自己受到损失。

       成强律师,中共党员,执业证号 13707201210833048,潍坊学院法学学士    。
       业务专长:民商事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先后担任潍城区政府、寒亭区政府、开元街办等机关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办理潍坊火车站南广场、阳光壹佰征迁项目;参与办理高新区、高密市、昌乐县等多地的征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