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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彩礼 离婚时可否主张返还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2-27 10:57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908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沈子清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亲戚朋友介绍于2015年5月认识,彼此相互喜爱迅速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两人订婚,订婚宴席间,张某父母给了王某现金50000元作为彩礼。2015年9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张某长期在外地出差,双方未举行婚礼,也未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
       因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不能经常交流,两人因琐事不断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大,双方都觉得彼此并不合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张某认为,两人并未办理婚礼,也没有一起生活过,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可以不要了,但彩礼应该全部返还。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和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自己的亲朋好友都知道了,不同意返还彩礼。为此,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王某将彩礼50000元返还。
法院判决:
       某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下: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应返还王某彩礼款50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故双方离婚后,王某应当将彩礼返还张某。但对于恋爱中一方纯粹自愿赠与对方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沈子清律师,中共党员,执业证号13707201410562756。法学、经济学学士,经济法硕士。
     业务专长:民商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
     撰文有《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浅析劳动合关系的解除》、《工伤保险赔付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先后担任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昌乐县宝城街道办事处、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在鉴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