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今天是:
博客 微信公众号

我的法援路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9 16:5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1612
我的法援路
                文/李宗习
(本文荣获“交通银行杯”法治建设主题征文比赛一等奖)
     作为一名执业已经十六年的律师,养家糊口之外,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我国法治的进步贡献微薄的力量,也是我内心的一点追求。其实,律师认认真真的做好本职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实实在在的推动法治的进步。当然,在本职工作之外,积极为立法、修法建言献策,做一些公益的诉讼等,更能体现律师对法治进步的作用。对此,我选择的方式是多做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我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对法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价值。
     就我本人的感觉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已经走上了法治的快车道。而且,我相信在当前这样一个已经开放的社会,法治进程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尽管法治的具体模式未必一定要照抄西方。因为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必经阶段,市场经济也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站在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的角度,我对法治的重要性,对法治进程趋势毫无疑问,唯一的愿望就是希望这个进程少些曲折,更快一点。要在我们国家实现法治,顶层设计、法律的完善、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这些都不可或缺,但我认为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理念的培养。试想:一个连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都不了解的个体,如何知道他人或公权力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不相信法律,只相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相信只有通过信访可以达到自己合法甚至非法目的的个体,又怎么会想到或愿意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都不清楚,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又怎么会倒逼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正是基于这个认识,我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还积极的宣讲法治,尤其是通过尽可能多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向底层、弱势群体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国家司法公正体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是联合国规定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也是中国应履行的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共权利和政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义务。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法律援助与法治有太大的关系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法律援助的法治,不会是真正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就不可能解决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请不起律师打官司或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法律就有可能沦为有权有钱人的“护身符”,无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承办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我对法律援助制度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深信不疑。尤其是2013年参加了为期一年的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发起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后,我对此有了更深的感受。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中西部地区法律服务人员短缺。截止到2013年,我国仍然有100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更多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缺少法律从业人员,当地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也不了解。这些因素,影响了这些地区法治的进步。基于上述原因,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发起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招募志愿律师和大学生到上述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2013年7月,作为一名志愿律师,我来到了云南的最西部,与缅甸接壤的陇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这一年期间,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办理一些刑事和民事的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纠纷,举办法治讲座,到乡村进行法治宣传。
     陇川属于山地,为少数民族(主要为傣族、景颇族、阿昌族)聚居区,自然条件和边疆的特点使得陇川以农业为主,少有的几个工业企业也就是糖厂及几个采矿场。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淳朴,且几乎全部信仰佛教及基督教(傣族信仰佛教,景颇族主要信仰基督教,其他少数民族信仰佛教或基督教),所以经济纠纷较少,社会治安较好,犯罪率并不高。主要的犯罪为毒品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因为道路主要为山路,所以当地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为摩托车,但交通安全意识较差)、盗窃犯罪(主要为青少年盗窃摩托车)。主要的民事纠纷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以及土地、林地纠纷。尽管当地政府经常搞一些法治宣传,但受群众平均受教育程度偏低,居住分散,经济生活习惯的影响,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解决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是调解。
     2013年8月份,我去一个傣族寨子调解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刀某与杨某都是一个寨子的乡亲。刀某酒后无证驾驶杨某无牌照的摩托车载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死亡,刀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刀某涉嫌交通肇事被逮捕。案子到审查起诉后,由当事人申请,法援中心介入刀某与杨某两家之间的民事赔偿调解。最后,在法援中心、村委会及寨子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一份具有边疆特色的调解协议:刀某家赔偿杨某家现金2万元;刀某将自己耕种的一亩水田永久转让给杨某家耕种;农忙时,刀某要以劳务的方式帮助杨某家;杨某家要求司法机关对刀某从轻处罚。杨某死亡后留下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女儿,按照标准应当赔偿40余万的纠纷,实际只赔偿4万余元就解决了争议。
     这个调解协议从法律的角度看有很多问题:土地永久转让当然是无效的;用劳务抵顶债务实际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因为边疆的特点,这个协议实际是能够履行的。因为虽然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在边疆地区,有些土地事实上等同于土地私有。边疆少数民族民风淳朴,信守承诺,所以用劳务抵顶债务实际上也是可以履行的。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为什么在边疆地区比较容易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1、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是被广泛认可的。我看了一下陇川的县志,五十年代之前,这个地方基本还是土司时代。几乎所有的纠纷,包括杀人等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寨子里有德高望重的老人等特定的机构负责调解这些纠纷。因此,边疆地区的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认可这种习惯做法。出现纠纷,由寨子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者村委会,或者有关政府机关出面主持调解,通常能够解决。
     2、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或者通过何种途径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尽管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但当事双方认为肇事者或酒驾,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责,所以不会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双方草草调解了事。导致有些合法权益,特别是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3、无奈之举,因为有些赔偿义务方经济状况较差,缺乏赔偿能力。尤其是边疆地区,吸毒人员相对较多,家里自然是家徒四壁。碰上这样的赔偿义务方,只能是徒唤奈何!
     婚姻家庭纠纷,边疆地区比较普遍的是结婚但不办理婚姻登记。一旦产生纠纷,家庭不能维系,还不能按离婚处理,只能是解除同居关系,更多的是导致女方的权益无法保障,受到更多的伤害。
     所有这些,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所以不知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没有能力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法律援助就就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当地政府在每个村子都设有法律援助联络点,便于群众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基于现状,我在举办法律培训课及法治宣传时,并不把重点放在给群众介绍哪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重点介绍法律援助制度,重点培养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目的不是叫他们自己有能力运用哪一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培养他们有法律风险意识,出现纠纷时能够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没有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时,能够寻求法律援助帮助自己。
     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才能真正培养底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法治的步伐。
为了法治,我的法援之路,仍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