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潍坊某医药公司劳务费欠款纠纷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3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912
王某诉潍坊某医药公司劳务费欠款纠纷案
案号:(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55号
承办律师:高茂起
委托人:王某
诉讼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立案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结案日期:2013年4月16日
案件概况:
2011年五月初,以王某为代表的三十多名河南籍农民工来到潍坊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包了一家新建医药公司生产车间内外墙抹灰工程。王某与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本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和双方协议的劳务单价承包结算;2、劳务费单价:外墙、内墙抹灰单价24元/㎡。付款时间、比例及方式:整个抹灰工程分三段完成,每干完一段付一次工程款,分三段付完,每干完一段付该段工程款90%,干完工离开工地前付清,现金支付。公司派刘*为工地代表。王某派于某为工地代表。合同订立后,公司项目负责人讲将合同带回公司盖章后给王某。此后,王某即组织三十余名河南籍民工进驻工地抹灰,至同年6月8日分三段完成内外墙抹灰工程,双方工地代表在工程劳务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共计劳务费127704元,公司付款64000元,余欠63704元未付,经农民工多次催要未果,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公司仍然拒付,委托人王某聘请律师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劳务费。
办案经过:
2011年12月27日,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着手起草民事诉状,去奎文区人民法院立案。结果,公司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已先于王某在同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某支付维修费14880元。回所后,承办律师立即调整代理思路,将民事诉状改为民事反诉状,并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庭审一波三折。
首先审理本诉部分:原告提供了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隐患)通知单、刘某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一份,以此来证明被告施工的抹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为此支出维修费用14880元。庭审中,承办律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其一、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其二、通知的内容主要是对工程主体门、窗结构的变更、维修等,与抹灰不存在关联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辩论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反诉部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支持了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此案以农民工的全部胜诉结案。
自我点评:
本案是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线索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本意想通过诉前调解程序结案,未料到欠薪公司全盘否定所有欠款事实,被迫走普通诉讼程序。反诉被告抢先一步起诉,以工程质量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农民工赔偿其维修费,争取了诉讼主动权。由此一来,农民工只能另行起诉或者提起反诉。律师分析认为: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是国务院三令五申的政策问题。2011年春节过后,律师多次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但由于奎文法院体制改革,审判人员调整,工程量司法鉴定等原因, 经过三次庭审,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才下达了支持王某等劳务费工资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本案原本是一起农民工讨薪涉访案件,由于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善于利用诉讼技巧,多次沟通、劝解委托人,可以选择包工头为诉讼当事人,胜诉后,再由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发给他们。从而打消了农民工集体去政府上访、进京上访的念头,相信法院会给他们一个公正判决。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大胆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抑制无赖、弘扬正义,还事实于本人面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耐心细致的工作,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号:(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55号
承办律师:高茂起
委托人:王某
诉讼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立案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结案日期:2013年4月16日
案件概况:
2011年五月初,以王某为代表的三十多名河南籍农民工来到潍坊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包了一家新建医药公司生产车间内外墙抹灰工程。王某与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本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和双方协议的劳务单价承包结算;2、劳务费单价:外墙、内墙抹灰单价24元/㎡。付款时间、比例及方式:整个抹灰工程分三段完成,每干完一段付一次工程款,分三段付完,每干完一段付该段工程款90%,干完工离开工地前付清,现金支付。公司派刘*为工地代表。王某派于某为工地代表。合同订立后,公司项目负责人讲将合同带回公司盖章后给王某。此后,王某即组织三十余名河南籍民工进驻工地抹灰,至同年6月8日分三段完成内外墙抹灰工程,双方工地代表在工程劳务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共计劳务费127704元,公司付款64000元,余欠63704元未付,经农民工多次催要未果,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公司仍然拒付,委托人王某聘请律师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劳务费。
办案经过:
2011年12月27日,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着手起草民事诉状,去奎文区人民法院立案。结果,公司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已先于王某在同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某支付维修费14880元。回所后,承办律师立即调整代理思路,将民事诉状改为民事反诉状,并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庭审一波三折。
首先审理本诉部分:原告提供了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隐患)通知单、刘某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一份,以此来证明被告施工的抹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为此支出维修费用14880元。庭审中,承办律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其一、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其二、通知的内容主要是对工程主体门、窗结构的变更、维修等,与抹灰不存在关联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辩论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反诉部分。
- 反诉被告第一次庭审时矢口否认签订过“分包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的张某名字并非本人所签,公司也没有张某这个人,第三次庭审时称张*系公司一般工作人员,不是项目负责人;
- 关于反诉被告付款时反诉原告为其出具的两份收款收据,反诉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对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第三次庭审时又承认收据上张*的签字系本人所签。
- 关于工程量。反诉原告提交了由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清单,反诉被告不予认可,无奈只好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做出司法鉴定。法院经过综合评定,认定反诉原告所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收款收据上张某的签字一致,司法鉴定书程序合法,鉴定书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以上证据为有效证据。
- 关于劳务费单价。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书面分包合同,证明劳务费单价为24元/㎡,反诉被告辩解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单价14元/㎡。为了证明反诉原告的主张,承办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由反诉被告项目负责人张某签字的收款收据,该两份收据证明了反诉被告支付第一段抹灰工程款44000元的事实。如果按照双方签字的结算清单第一段抹灰工程量为2051.4㎡和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90%,24元/㎡计算,反诉被告应付44310.24元,实付44000元,与合同约定基本相符,进一步印证了反诉被告在施工第一阶段是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单价支付劳务费。反诉被告主张双方曾经口头约定抹灰劳务费单价14元/㎡,反诉原告不予认可,反诉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承办律师认为:如果按14元/㎡计算,第一段抹灰反诉被告应付25847.64元(2051.4㎡*14元/㎡*90%),比反诉被告实际付款44000元多付款18152.36元,按照正常人的普通逻辑推理,超付工程款不符合建筑业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因此,反诉被告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支持了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此案以农民工的全部胜诉结案。
自我点评:
本案是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线索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本意想通过诉前调解程序结案,未料到欠薪公司全盘否定所有欠款事实,被迫走普通诉讼程序。反诉被告抢先一步起诉,以工程质量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农民工赔偿其维修费,争取了诉讼主动权。由此一来,农民工只能另行起诉或者提起反诉。律师分析认为: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是国务院三令五申的政策问题。2011年春节过后,律师多次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但由于奎文法院体制改革,审判人员调整,工程量司法鉴定等原因, 经过三次庭审,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才下达了支持王某等劳务费工资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本案原本是一起农民工讨薪涉访案件,由于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善于利用诉讼技巧,多次沟通、劝解委托人,可以选择包工头为诉讼当事人,胜诉后,再由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发给他们。从而打消了农民工集体去政府上访、进京上访的念头,相信法院会给他们一个公正判决。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大胆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抑制无赖、弘扬正义,还事实于本人面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耐心细致的工作,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