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3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20
人事主管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孟令华 沈子清【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机械公司曾于2008年7月1日召开员工大会,讨论通过了机械公司管理制度,并约定了人事主管的职责,王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反映王某职务为人事部经理,其本人亦在公司管理制度学习反馈表中签字。王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他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2012年3月15日,王某以机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事主管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公司人事部门经理,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然系其主要职责之一。 如果人事经理以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则应认定系人事主管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是普通员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肯定能得到支持。从这一点来看,王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既成事实,不管何种原因,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任何单位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具体的某个员工来完成,如果某位员工的职责就是代表单位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恰恰没有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请求双倍工资则需要重新审视一下。
首先,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明知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一点,王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及其签字确认的公司管理制度学习反馈表可以证明。王某的职责使他比任何其他员工都容易接触到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档案资料,其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完全可以实际控制劳动合同原件,故若人事主管主张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极有可能是利用自己职位上的优势故意而为之,目的就是利用自己职位,违反道德的去获得高额赔偿,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设立双倍赔偿机制的初衷,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即便王某不存在主观的故意,而是确因自己疏忽忘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也不能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原因就在于王某因疏忽大意没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中的重大失误。王某理应及时发现自己没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及时补签或向领导汇报。但王某却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这一格言后来演化为“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从这一方面讲,若王某因为自己工作中的重大过错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
当然,如果王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职责,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则王某仍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