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收货条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2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85
一张收货条引发的法律思考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茂起
案情简介:2005年春,彭松(化名)以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的名义与委托人郝建(化名)联系销煤,郝建居间介绍给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每吨提成1元钱。截止2005年9月2日,尚有506.5吨煤款未结,为此,郝建给彭松出具收货条一张,内容如下“总共收到煤1502.96吨,已付款398945.4元(欠发票),剩余煤506.5吨未结算。郝建,2005年9月2日。”2008年,刘小宝(化名)以彭建给其出具的20万元欠条和以上收货条为依据,以霍亮(化名)、彭松、郝建为被告,以彭松将以上收货条债权转让给他为由,向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小宝撤回对彭松的诉讼,平原县人民法院以债权转让成立为由,于2009年10月26日,判决由郝建偿还刘小宝煤款20万元,霍亮负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1月11日,在承办律师接受郝建委托时已超过上诉期限,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案情分析:接受委托时,委托人郝建仅提供了一张收货条复印件,其余均为口头陈述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谁持有这张收货条,谁就是债权人即原告。令人费解的是:1、该张收货条是郝建给彭松出具的,为何彭松与郝建都成了本案被告?2、原告刘小宝与委托人郝建素不相识,也未发生过煤炭销售业务,委托人出具的收货条怎么会到刘小宝手里?3、即使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因原告刘小宝在诉讼时又撤回了对彭松的起诉,那么,彭松给刘小宝出具的20万元欠条是否真实?如何查明?4、刘小宝与霍亮是什么关系?为什么霍亮成为本案被告?5、郝建与霍亮不相识,也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怎么会成为本案共同被告?一系列的疑问,如何破解,突破口在哪里?从诉讼主体入手,以时间先后为序图视如下:刘小宝——霍亮——彭松——郝建。经过梳理,可分为三个买卖煤炭合同关系:
1、2004年5月2日,刘小宝与霍亮之间的买卖煤协议。该协议约定霍亮为原告刘小宝销售煤炭,按销售额给予提成,对赊欠货款负责追回,追不回负连带清偿责任。
2、霍亮与彭松之间的买卖煤炭合同关系。2004年12月,霍亮给彭松煤近万吨,尚欠20万元未结清偿,2006年6月10日,彭松为霍亮出具20万元欠条。
3、彭松与郝建之间的买卖煤炭合同关系。截止2005年9月2日,彭松卖给郝建1502.96吨煤,已付款398945.4元(欠发票),剩余煤506.5吨未清算。
经阅卷得知:在2008年原告刘小宝起诉霍亮、彭松、郝建债权债务纠纷案中,刘小宝撤回了对彭松的起诉,另查,彭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关押于淄博监狱。若想推翻原审判决,就必须查明以上三个买卖煤炭合同关系,尤其须查明后两个买卖煤炭合同关系,而后两个买卖煤炭合同关系的关键人物就是彭松。
代理思路:首先到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查询2005年该公司有无与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发生过供煤业务;其次,找到彭松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然后确定代理方案。
办案过程:办理委托手续后,承办律师于2010年1月17日,赶赴昌乐县城查询汇源公司在2005年9月份是否与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发生过工业用煤业务,结果是因该公司改名、上市等原因已将五年前的财务档案封存,无法查找,无功而返。1月22日去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庭查询彭松刑事卷宗5本,均未查到涉及与潍坊汇源实业公司发生销售煤炭业务关系。后去淄博监狱会见彭松,彭松拒不提供与本案有关信息,但他承认所有发生的煤炭业务都是以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的名义发生的,而且都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同年6月7日,承办律师及时向主审法官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①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原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23日—31日、9月16日—21日分别收到工业用煤1502.96吨、535吨的原始凭证;②调取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2005年9月收到煤款430277.4元的财务凭证。通过法院调取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与委托人补交的新证据16张收货条完全相符,证明了2005年9月2日尚未清算的506.5吨煤款与9月16日—21日收到的535吨煤,共1041.5吨计款430277.40元分文不差,这笔款于2005年9月23日由委托人从汇源公司支取了430277.40元银行汇票,通过昌乐县工商银行付给了彭松,有彭松提供的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收据为凭。至此,双方发生的所有煤炭业务已经全部清结,即不存在债权转移问题,也不存在买卖合同欠款问题。最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9月3日判决:1、撤销平原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2、被申请人霍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偿还被申请人刘小宝20万元。
办案体会与感想:
本案是因一张收货条引发的一连串法律纠纷,其中主要涉及:1、本案案由是买卖煤炭合同纠纷还是居间合同纠纷?2、是债权转让还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突破点在哪里?承办律师认为就在收货条中的“欠发票”三个字上。经过进一步了解委托人,在出具收货条时,为何加上这三个字,委托人讲,双方发生的煤炭业务全部是以增值税发票结算。律师分析,如果按增值税发票17%的税率计算,送货人彭松欠398945.4元的增值税发票,即相当于欠收货人郝建67820.65元未付。因此,该份未结算收货条的转让就不单纯是债权转让,而是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同意。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原审法院按债权转让判决,其结果是刘小宝取得了受让506.5吨煤款的权利,却不承担欠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由此以来再审申请人追索发票的权利将无从主张,这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出具收货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再审申请人明显不公。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宝通过霍亮销售给彭松煤炭,彭松又通过郝建将煤炭卖给了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彭松通过章丘市宏达煤炭销售处给汇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汇源公司给宏达销售处开具430277.4元的银行汇票,通过郝建交给彭松,由于本案核心人物彭松在狱中,暂时无法查清430277.4元煤款到底结算的是哪一批次煤款,本次转让的债权无法确认。本案中,彭松称郝建欠其506.5吨煤款未结算,郝建称汇源公司付给宏达经销处430277.4元银行汇票中包括收货条上的煤款,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原审法院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未能查清的情况下,认定彭松对郝建拥有债权,并认定债权已经转移给刘小宝,据此判决由郝建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由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