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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2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75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陈为涛
案情简介:2013年3月份刘某进入某食品公司上班,食品公司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日,刘某在上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致残。刘某将王某、出租车运输公司及出租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并获得赔偿。同时刘某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争议焦点:
  1. 刘某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3. 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解析:
首先,刘某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食品公司没有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在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由食品公司按照《工伤保险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六)……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是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关于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的规定,“双重赔偿”并不能等同于“双倍赔偿”。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直接费用,原则上不能“双重赔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后,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对应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余费用均不为直接费用,职工可以另行主张。
就本案来讲,刘某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可以向食品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
对于类似案件,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要求受害人择一而诉,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直接费用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对于用人单位,我们建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偿造成的困境,避免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进一步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