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韩某、程某、李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1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25
张某诉韩某、程某、李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2012)鲁求信律民字第70号
- 2012年4月9日
- 2012年4月16日
- 案件概况:
韩某给张某写了一张借条,内容:“借条 今借张某现金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用期一个月(2009年1月9日—2009年2月8日)。韩某 2009年1月9日”。程某、李某同时在借条的担保人栏中承诺“我自愿为韩某担保,如韩某到期还不清,我替韩某偿还”,该借款到期后,韩某及二保证人均未偿还。
2010年3月25日,张某提起诉讼,请求三人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李某答辩,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韩某、程某因未到庭均未答辩。2011年7月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从2009年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相应利息一并付清;二、被告程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某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承担。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于2011年7月25日上诉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开庭,委托人李某于开庭前一天即2012年4月9日来我所办理委托手续。
- 办案经过:
庭审中,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欠款,故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3月25日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李某对于涉案借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案件结果:
- 35000元,并从2009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相应利息;二、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即程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程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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