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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1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48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潍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鲁求信律民字第10号
承办律师:陶书健、葛言
委托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诉讼地位:原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受理时间:2013年1月6日
结案时间:2013年3月26日
案件概况:
2012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潍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300万元,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被告山东××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未如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潍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对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准备诉讼材料,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了立案和保全工作并要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
查封保全工作完成后,发现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两被告公司均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为此,代理律师一边积极帮助查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下落,同时联系法院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委托后第三天,代理律师获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已被青岛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通过相关线索确认刑事拘留事实后,下一步就是协调看守所协助送达。鉴于许多地区看守区根本不配合法院的送达的事实,代理律师对此有心理准备,通知多方协调及细致入微的工作,最后协助法院顺利给在看守所刑拘的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
开庭前被告通过律师向法庭申请中止审理。代理律师对此早已做好了充分准备。因为之前代理律师了解到,被告在其他法院的被诉案件因被告申请中止审理而被法院采纳,为此,代理律师早在开庭前就将不同意中止审理的合法理由提交给本案法官。主审法官同意我方代理律师观点,不同意被告中止审理的要求,本案如期开庭。被告未委托律师出庭,本案缺席审理。
开庭过程,我方代理律师重点针对原告应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地上附着物与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同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告同意地上附着物取得证件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明。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又将一并抵押的法律问题多次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要求判决确认原告对未抵押的厂房享有优先权受偿权。最后,法官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
2013年3月2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潍商初字第15号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潍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潍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自我点评:
本案作为一起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看似毫无知识含量,通常由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处理,无需委托律师代理。但本案并非如此。
其一,本案案件的处理效率极高。借款到期后第二天立即立案并保全。从本案的案件立案到领取判决书,仅用了2个多月时间,为银行早日实现债权节省了时间。其二,对抵押物进行查封。许多律师认为抵押物没有查封的必要,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抵押物如被第三人查封则失去在执行过程中对抵押物处理权的问题,使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陷于被动。其三,及时解决对刑拘被告的送达问题。法院是按程序送达,如果没有代理律师在送达前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看守所可能根本不配合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四,争取案件如期开庭。在与本被告有关的其他案件已经中止审理的情况下,有理有据地说服法官对本案如期开庭。其五,对未抵押的地上附着物一并实现抵押权。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一并抵押”,但主审法官在实践中未作出过此类判决,为此问题,主审法官极为谨慎。
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抵押物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物权法却没有构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致使目前该规定在全国大多数法院未被有效执行。在本案诉讼立案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暂不受理直接要求执行抵押物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