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银行潍坊分行确认抵押无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1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34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银行潍坊分行确认抵押无效纠纷案
案号:(2009)鲁求信律民字第379号
承办律师:陶书健
委托人:××银行潍坊分行
诉讼地位:被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受理时间:2009年9月16日
结案时间:2010年3月15日
案件概况:
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2008年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委托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委托人在该破产企业享有的抵押权无效,以达到自己多分配财产的目的。
办案经过:
原告的主要主张理由是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了委托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抵押无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认真审查了委托人与潍坊××制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现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虽距离潍坊××制革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的时间不足两年,但是该笔借款存在多年的贷新还旧以及还清后又重新贷出相同数额款项的事实,涉案抵押财产在委托人处存在连续多年的抵押。并且潍坊××制革有限公司还存在其它财产。承办律师在搜集完相关证据后,将该案提交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讨论。最终向法院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存在认定无效的法律事实。被告与潍坊××制革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行为是多年延续的,双方不存在互相串通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故意,并且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之外还有其它有效资产,该抵押是有效的。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判决后也没有上诉。委托人胜诉,承办律师帮助委托人避免了1400多万的损失。
自我点评:
本案如果只是从原判决依据的借款合同来看,则存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委托人一个债权人的嫌疑。但是该借款合同之前就存在涉案抵押财产已经多年在委托人处抵押的事实,不能孤立的来看待判决所依据的借款以及抵押时间。承办律师在详细询问委托人了解基本情况之后,向法院提交了之前的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它项权利证后,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主张,案件获得了胜诉的结果。
案号:(2009)鲁求信律民字第379号
承办律师:陶书健
委托人:××银行潍坊分行
诉讼地位:被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受理时间:2009年9月16日
结案时间:2010年3月15日
案件概况:
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2008年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委托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委托人在该破产企业享有的抵押权无效,以达到自己多分配财产的目的。
办案经过:
原告的主要主张理由是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了委托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抵押无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认真审查了委托人与潍坊××制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现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虽距离潍坊××制革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的时间不足两年,但是该笔借款存在多年的贷新还旧以及还清后又重新贷出相同数额款项的事实,涉案抵押财产在委托人处存在连续多年的抵押。并且潍坊××制革有限公司还存在其它财产。承办律师在搜集完相关证据后,将该案提交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讨论。最终向法院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存在认定无效的法律事实。被告与潍坊××制革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行为是多年延续的,双方不存在互相串通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故意,并且潍坊××制革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之外还有其它有效资产,该抵押是有效的。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判决后也没有上诉。委托人胜诉,承办律师帮助委托人避免了1400多万的损失。
自我点评:
本案如果只是从原判决依据的借款合同来看,则存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委托人一个债权人的嫌疑。但是该借款合同之前就存在涉案抵押财产已经多年在委托人处抵押的事实,不能孤立的来看待判决所依据的借款以及抵押时间。承办律师在详细询问委托人了解基本情况之后,向法院提交了之前的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它项权利证后,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主张,案件获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