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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辉 栾婷:某某出版社诉某培训机构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5-02-27 10:04      发布人:qshx2025      浏览量: 1000

案号:(2016)鲁求信律民字第 464 号

案由:专有出版权纠纷

承办律师:方明辉 栾婷

委托人:某某出版社

诉讼地位:原告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关键词:行政查处 全面审查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出版社主要从事经济、财政、金融及管理类等图书的出版发行。原告与财政部会计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涉案三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期限等作出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在该合同五年的有效期内,授予原告在中国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某某基础》《初级某某电算化》《某某法规与某某职业道德》三件作品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被告是一家专门从事财经类课程教学的培训机构,目前校区数量、在校学员人数等在全国培训行业遥遥领先,每年培训大量的人员。经原告调查发现, 被告在其开办的培训机构内大量发行的全国某某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即《某某基础》《初级某某电算化》《某某法规与某某职业道德》,均为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

为此,原告两年前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济南市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行政查处, 并出具了查扣清单。之后,委托人委托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经过

由于委托人仅提供了其前往侵权行为发生地获取案涉侵权图书的公证书,而公证书中所体现出的公证地点、照片中的主体名称均非全称,所以给确定被告身份带来了难度。代理人为了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主体,通过网络检索、地图检索以及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调取等方式,最终确定了公证书中涉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身份,从而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为了提供被控侵权实物,代理人对于查扣的书籍情况向出具查扣清单的行政机关进行了了解,并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法院及行政机关反馈的信息是查扣书籍已经被销毁,所以无法对书籍进行侵权比对,存在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最终案件采用了调解的方案。代理人与法院积极对接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

代理结果

双方和解,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购买正版图书。

法律分析

本案虽有行政部门的案卷可查,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法院仍然需要审查被查扣的书籍是否构成侵权,而由于行政机关已经将涉案盗版书籍销毁,被控侵权实物已经无法取得,所以原告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心得

本案涉及到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两种著作权维权方式,委托人进行行政举报在先,两年后才启动司法程序,由于时间过长,盗版书籍已经被行政机关销毁。由于委托人并未对培训机构使用的盗版图书进行公证,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面临无法提供侵权实物的处境,举证不能的处境给委托人维权带来了难度。通过代理此类案件,明确了即使有行政机关的处罚材料, 只要涉嫌盗版书籍已经销毁,法院就会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对方侵权为由,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对于此类案件, 在向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后, 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同时通过公证的形式固定涉嫌盗版图书,作为对方侵权的证据,防止出现本案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