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小璇 王金龙:债权人成功行使撤销权之诉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4-07-31 14:59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865案号:(2021)鲁求信律民字第 946 号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承办律师:鞠小璇 王金龙 委托人:王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关键词: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李某某、温某某享有550万元的生效债权,在该案执行阶段,委托人王某某通过法院查询财产得知,李某某、温某某在债务发生期间, 恶意将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的一套房产转移登记给了二人之女,因该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某、温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商讨,委托人王某某决定委托本所律师,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要求撤销李某某、温某某与二人之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回李某某、温某某名下。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申请原执行法院前往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涉案被转移财产的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调取,经仔细研究后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人王某某确实符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随即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根据调取的涉案房屋登记档案可知,首先,李某某、温某某将涉案房产转移给二人之女的时间确实是在与委托人买卖合同关系发生期间,这就意味着李某某、温某某是在明知对委托人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 侵犯了委托人实现债权的权利,委托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了权利基础;其次,根据李某某、温某某在 2020 年与二人之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显示,涉案房屋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的变更登记,而档案中显示的房屋交易金额仅为 20万元,往上翻阅房屋登记档案可知,该房屋是由李某某、温某某在2017年以 48 万元的价格从他处购得,由此可知,
根据李某某、温某某在 2020 年与二人之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显然是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为了帮助法院更准确的认定李某某、温某某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委托人申请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在2020年交易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
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在2020年的正常市场价值应为49万元,20万元的实际成交价格显然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李某某、温某某与其女儿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显然主观上具有恶意,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某、温某某名下的财产不当减少,实际已对委托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再次,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关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一年期限的答辩意见,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限的问题,承办律师早就考虑到了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回到本案,涉案房产的具体转移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但是委托人对此并不知情,不能作为计算一年期限的开始, 委托人是在2021年与李某某、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行阶段查询财产才得知该房屋转让行为,而委托人在2021年10月14日便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因此,本案并未超过债权人撤销权1年行使期限;最后,为了证明李某某、温某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房屋转让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委托人债权的实现,承办律师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出具了关于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
判决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撤销李某某、温某某与其女儿于 2020年4月2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二人之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某、温某某将涉案房产变更回原登记。
法律分析
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 三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影响其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四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的成功操作,顺利地解决了委托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难题,在实践当中,大量存在被告在诉讼期间或者债务发生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在胜诉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最终债权难以实现,而通过本案的操作,为我们在后期代理执行案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除了要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有财产外,也要积极地寻找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乃至债务发生期间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真的存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来撤销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作者:第二民事法律中心 鞠小璇 第一民事法律中心 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