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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简析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2-27 10:51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494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薛日鑫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也频频出现,诸多公司因为建设质量问题难以判断而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实务中,许多企业、单位往往不注重或者不了解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性问题,关于该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立即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也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对于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3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如果各企业、单位都能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活动,就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和损失,这也是无形中的创收。


薛日鑫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710738808,山东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民商事业务,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金融保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参与了政府征迁项目“潍坊火车站南广场”,IPO项目尽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