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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条件及实现途径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4-17 15:2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147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条件及实现途径
张玉铭律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该规定主要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其在上述情形出现,继续持有股权对其不利的情况下,能退出公司,收回投资。
但是,以上规定仅限于对中小股东提供特定情况下的保护,尚不足以发挥股权回购应有的功能。因此,有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回购作了一些规定,最常见的就是国企改制的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职工股东在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公司时,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其股权。这些规定能有效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及有效运作,但在发生股权回购争议时,其效力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往往不被法院承认,认为法律规定情形之外的股权回购即不合法。
随着近些年对合同法和公司法中自治原则的重视和强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权管理制度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所做的股权回购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例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即: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股权回购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通过的股权管理制度规定在某些条件成就时,公司可回购股东股权。
    上述裁判原则的确立,使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可能。长期以来,公司的中小股东经常陷入这样的窘境:因与大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或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且日益严重,对大股东把持公司事务无可奈何;大股东往往通过其控股地位使公司不分红或分红很少,而只要不连续五年不分红就不能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导致投资长期无收益又无法收回。利用上述裁判原则,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以保障在继续持有股权对其不利时能收回投资,退出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为合作成功易于接受中小股东的要求,公司设立后没有大股东的同意,中小股东想修改章程就难了。这是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