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山纹身哥“砍人不成反被杀”案看正当防卫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8-11-28 10:33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173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昆山纹身哥)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定性分析
对于于海明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海明砍击刘海龙5刀致使刘海龙死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海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理应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客观上存在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只有具有侵害性、紧迫性和真实性的危害行为才得以称为刑法上的不法侵害。从该案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驶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于是发生争执,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甚至拿出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于海明在面临被砍伤的紧迫性现实不法行为时不得已争夺并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以致于刘海龙死亡,该防卫行为有因可循,符合刑法规定的起因要件。
2.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使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探究本案于海明防卫意图,明显可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人刘海龙对自己正在实施的砍打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维护自己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3.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之中,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正在进行的持刀行凶,不法侵害人刘海龙使用的尖角双面开刃刀系国家严禁的管制刀具,是刑法规定的凶器。刘海龙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每次击打行为都使于海明遭受人身损害的危险性在扩大在持续,其不法行为一直在进行中,从未中断,于海明夺刀反抗的砍击行为也明显符合防卫时间要求。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施。对象要件显而易见,于海明面对刘海龙持刀行凶,情急之下抢到砍刀,在争夺中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捅刺、砍击行为,其防卫的对象是刘海龙本人,并未对刘海龙以外的第三人(亲朋好友等)实施砍打行为。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就属于防卫过当。所谓“必要限度”,是指对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只是为了满足制止不法侵害以求保护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就在于“度”的把握,“明显”“重大”都是限定性术语,没有明确的标准,要具体案件具体适用。本案中,于海明遭遇着刘海龙持刀行凶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情急之下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仅仅维持7秒。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现实紧迫危险下,行为人很难判断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也难以判断行为是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于海明在面对刘海龙持刀砍击时,不得已抢刀反抗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常的自我保护,虽然造成了刘海龙的死亡结果,但该结果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而导致的重大损失,本案中于海明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理应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于海明夺刀砍打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理应属于正当防卫,该行为完全是由于刘海龙持续实行的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而情急之下实施的反击行为,而且此防卫行为也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常人理解以外的严重后果。
案件结果
昆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现场勘查、视频侦查、走访调查、讯问询问等工作,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于2018年9月1日,以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结语
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法律应当鼓励公民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自我救济,正当防卫不应仅停留在立法层面,而应切切实实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认定。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较严格,导致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可能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可能被直接定罪也没有做从宽处理。本案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尽可能的鼓励正当防卫,保护公民行使合法有效的权利。

作者简介:
李秀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擅长职务案件、涉黑案件、商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昆山纹身哥)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定性分析
对于于海明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海明砍击刘海龙5刀致使刘海龙死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海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理应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客观上存在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只有具有侵害性、紧迫性和真实性的危害行为才得以称为刑法上的不法侵害。从该案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驶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于是发生争执,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甚至拿出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于海明在面临被砍伤的紧迫性现实不法行为时不得已争夺并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以致于刘海龙死亡,该防卫行为有因可循,符合刑法规定的起因要件。
2.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使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探究本案于海明防卫意图,明显可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人刘海龙对自己正在实施的砍打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维护自己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3.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之中,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正在进行的持刀行凶,不法侵害人刘海龙使用的尖角双面开刃刀系国家严禁的管制刀具,是刑法规定的凶器。刘海龙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每次击打行为都使于海明遭受人身损害的危险性在扩大在持续,其不法行为一直在进行中,从未中断,于海明夺刀反抗的砍击行为也明显符合防卫时间要求。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施。对象要件显而易见,于海明面对刘海龙持刀行凶,情急之下抢到砍刀,在争夺中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捅刺、砍击行为,其防卫的对象是刘海龙本人,并未对刘海龙以外的第三人(亲朋好友等)实施砍打行为。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就属于防卫过当。所谓“必要限度”,是指对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只是为了满足制止不法侵害以求保护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就在于“度”的把握,“明显”“重大”都是限定性术语,没有明确的标准,要具体案件具体适用。本案中,于海明遭遇着刘海龙持刀行凶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情急之下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仅仅维持7秒。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现实紧迫危险下,行为人很难判断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也难以判断行为是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于海明在面对刘海龙持刀砍击时,不得已抢刀反抗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常的自我保护,虽然造成了刘海龙的死亡结果,但该结果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而导致的重大损失,本案中于海明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理应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于海明夺刀砍打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理应属于正当防卫,该行为完全是由于刘海龙持续实行的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而情急之下实施的反击行为,而且此防卫行为也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常人理解以外的严重后果。
案件结果
昆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现场勘查、视频侦查、走访调查、讯问询问等工作,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于2018年9月1日,以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结语
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法律应当鼓励公民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自我救济,正当防卫不应仅停留在立法层面,而应切切实实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认定。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较严格,导致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可能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可能被直接定罪也没有做从宽处理。本案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尽可能的鼓励正当防卫,保护公民行使合法有效的权利。

作者简介:
李秀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擅长职务案件、涉黑案件、商事犯罪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