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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万州公交车上的乘客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8-11-28 10:23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905
       随着视频的公布,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入长江中致15人丧生惨剧背后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在监控无死角的今天,公布视频是还原真相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像广州女律师被辱案,就还原真相来说,公布视频远比多少次新闻发布会来的更直接、明了)。根据视频显示的事实,女乘客刘某因错过车站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刘某攻击正在驾驶载有十几名乘客的公交车驾驶员,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比一般驾驶员负有更多的注意和隐忍责任,对乘客的不法行为应该采取更恰当的处理方式。但其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对刘某的挑衅进行还击并与之抓扯,造成车辆失控、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认定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似无争议。
       至于视频中公交车司机为什么与刘某互殴结束后会向左急打方向盘并加油,有专业人士解释属“科里奥利加速度错觉”,即司机冉某多次扭头转身,产生科里奥利加速度错觉,误以为车辆在右转,为了纠偏,于是急向左打方向。
       但网上一篇文章《你绝不会想到 万州公交车坠江案的第一凶手另有其人》(此内容因违规已无法查看)告诉我们另一种可能:因为以前类似的案例,司机为了报复,为了让女乘客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故意撞车。
       不管真相如何,笔者愿意相信培根的话: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 彭宇案不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吗?
       该起惨剧,除了乘客刘某、司机冉某,隐隐约约的司法判决的导向等原因外,无辜乘客的麻木不仁、不作为似乎也可作为原因之一。
       我们所处的社会,大家似乎都有一个基本的负面共识,就是太多人过于自私,既表现在为了自身哪怕一丝一毫利益而可以无视法律和规则,也表现在不直接、直观的涉及自身利益,就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麻木不仁,所以无底线的坑蒙拐骗、制假造假、拦高铁、霸座位、围观跳楼。所谓互害社会也许言过其实,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满目皆是,最终的结局也许是“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该起事件中,车上其它十多个乘客(老弱病残孕可以除外),面对刘某对司机的暴力干扰,以及司机暴力反击的危险情况,自始至终都没有一个站出来制止或劝阻一下,甚至没有人哼一声,似乎两人的冲突与自己毫不相干。可惜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自己麻木不仁的围观,让自己成为了陪葬品。
       与此同时,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也引起人们的关注:长沙有一乘客打公交司机抢方向盘,结果被另一乘客飞起一脚踢翻。大家都叫好都认为该乘客是见义勇为。但同时也有人担心他会不会因为公交上踢人而反被追究责任。
       笔者倒认为,该踢人乘客的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并未限定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对本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于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或对公交车司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其危害的是公安安全,不仅仅是公交车上乘客,还威胁到路上的行人、车辆以及其他公私财产的安全,潜在的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万州公交车坠江虽然极端,但是活生生的案例。因此,对类似这样的乘客,即使实施无限防卫权也应该是被允许的。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像鸵鸟一样将头深深的埋在沙里极不可取。即便我们做不到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说不,也不应该将理性的指责和批评轻易的视为传播负能量。
 


作者简介
       李宗习律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潍坊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环境保护法律事务。办理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较有影响力案件有安丘牟山水库案、“7.22”案件张某某故意杀人案、青州“4.22”大火事故王某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案、潍坊医学院原院长高某某受贿案、潍坊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吴某某受贿案、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