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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3-22 16:3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47

 无偿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4日,郑某借用安某所有的粤QV27**号机动车沿道路行驶时,遇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二轮电动机动车横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的另一过错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安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因郑某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故其承担30%的责任。郑某系借用安某的车辆使用,无证据证明车主安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所以安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如机动车制动不良,属于超出使用年限并报废的车辆,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2)将车辆借给无相应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3)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的。当然,机动车所有人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所有人的过错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考虑,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过错相适应且系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因此,无偿出借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故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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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怀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