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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之-谁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28 09:5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98
遗嘱继承案之-谁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
案情:
     73岁的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老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立即腾退房屋。
律师代理该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于是,2005年年底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
疑问:遗嘱、赠与以哪个为准?
律师解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针对本案,老张虽然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邓某一人继承,但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与了儿子小张,属于对遗嘱处分房屋的行为的变更。老张的赠与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因此,房屋所有权者属于小张,邓某无权根据遗嘱继承该房产。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姜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