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谁优先受偿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22 14:4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90
动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谁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韩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韩某以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为李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登记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韩某再次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同样为三个月,以向李某提供抵押担保的同一辆车向王某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韩某向王某实际交付了车辆。9月,王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现车辆有故障,影响正常使用,便将该车送至某汽车修理厂修理。该期间,韩某对王某的债务到期,但未及时偿还,王某便一直没有支付汽车的维修费用,也未将汽车开回,经修理厂催告后,王某仍未支付修车费。后王某对韩某起诉,要求韩某偿还债务并支付利息,并以其质押权为由主张就车辆优先受偿。在此期间,李某对韩某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债务,汽修厂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修车费用、保管费用12000元,且都一并请求优先受偿。法院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在同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且相互冲突的情形。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对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押权,并且因设立抵押权并不交付抵押权人占有,第三人从表面上往往不能判断该财产是否已经设立抵押,因此容易在同一财产上再抵押或设立质押, 造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益相冲突的情形。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基于修理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修理行为就修车费对王某享有了债权,王某未按时支付修车费,汽修厂则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的前提是抵押权有效设立且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综上所述,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3,抵押权、质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权的设立:
动产置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因为是车辆抵押,抵押权自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设立,李某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该抵押权未依法进行登记,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某的质押权应比李某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郑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