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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房屋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8 11: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96
         谁动了我的房屋?
       记一起涉及房屋买卖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伟国律师
    购房是人生中的大事,很多人千辛万苦、倾尽一生积蓄,始购得一套安身立命的房屋,但购房过程中风险暗存,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触雷”,导致血本无归。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是每个“触雷”者不得不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黄老汉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劳碌半生,稍有积蓄,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县城找到了工作,黄老汉考虑在县城购置一套住房,让儿子居住以便“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黄老汉的邻居赵老板,是一个建筑材料商。赵老板说有一套大鹏置业公司开发的期房要转让,需一年半后方能竣工入住,因大鹏公司欠赵老板货款,大鹏公司便将1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顶给赵老板,以抵顶其欠付的30万元货款。黄老汉觉得比较合适,经讨价还价后以28万元成交,并于2012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黄老汉支付房款后,认为在建房屋已归自已所有,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便时常到大鹏公司售楼处查看房屋建设和销售情况。2014年2月,黄老汉再到售楼处时被告知赵老板已将房屋转售给刘振兵(化名),并拿出了县法院的调解书复印件作证明。黄老汉一看傻了眼,赶紧到县法院问个究竟,原来是赵老板将房屋卖给黄老汉后,又于2012年12月2日与刘振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给了刘振兵。2013年10月,刘振兵将赵老板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让赵老板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兵与被告赵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形成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大鹏置业公司向赵老板交付房屋时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原告。2、被告不得再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向第三人交付,否则其转让或交付行为无效。调解书生效后,刘振兵到大鹏置业公司要求交付房屋。黄老汉了解事情原委后,就找赵老板讨个说法,但赵老板欠了别人一屁股债,早已逃到外地躲债去了。黄老汉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不断到当地政府、法院信访,但被告知调解书已生效,法院只能按调解书执行,如不执行,除非将调解书撤销掉。黄老汉想提起再审程序,但因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又无法提起,黄老汉陷入绝望之中。
    天无绝人之路,黄老汉找到当地一家有名的律师事物所,经咨询得知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达到目的,即以黄老汉为原告,以赵老板、刘振兵为被告,通过普通民事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黄老汉看到了希望,立马让律师起草好民事起诉状,但到法院立案时却遇到障碍,因为这是民事诉讼法刚颁布的新型案件,当地法院并未处理过,需向领导请示。经过长时间等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终于立案。开庭时各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又经过舌枪唇剑般的一番辩论,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槌响,庭审过程终于尘埃落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老汉和被告刘振兵分别持有的两份购房协议均以处分涉案房屋所有权为内容,被告赵老板作为卖方对该房屋所有权作出处分,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否则为无权处分,因此,两份购房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本案赵老板虽与大鹏置业公司就涉案房屋抵顶货款事宜达成协议,但此后该公司并未交付房屋,也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故双方仅存在房屋买卖的债权合同,涉案房屋的物权并未转移,此时大鹏置业公司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由此导致赵老板与黄老汉、刘振兵的两份房屋转让合同均为效力待定合同。待撤销的民事调解书在赵老板与刘振兵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情况下,双方对房屋所有权转让达成的调解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影响了黄老汉在赵老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两人签订在先的购房协议请求赵老板交付房屋权利的实现,因此该调解书应予撤销,当地法院随后作出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黄老汉拿到判决书后激动不已,感到大半年的奔波和操劳没有白费,自己的权益得到了维护,黄老汉对最终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充满了信心。
     律师分析: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诚信体制尚未有效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既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侵害,又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很大破坏,如不加以阻遏,必将贻害无穷,因此,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错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将有效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规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和路径,如严格按此规定操作,将有效地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公平、公正的社会目的,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借助该诉,很好地维护了黄老汉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