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郭某、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8 11:0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83
范某诉郭某、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委托人:鞠某,女(一审、重审被告)系二审上诉人郭某之前妻。郭某,男,二审上诉人(重审被告)
范某,男,二审被上诉人(重审原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承办律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茂起
审级:二审、重审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5日,被上诉人范某与一审被告鞠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鞠某向范某借款120000元,期限30天,同日,鞠为范出具了相应数额的借条一张。后鞠又于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18日,分五次给范某出具五张现金借条(175000元、25000元、60000元、130000元、30274元)累计420274元。一审期间查封、冻结了郭某的工资账户。鞠与郭于2012年3月29日离婚,以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鞠某、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范某540247元,案件受理费9023元,财产保全费3221元,由两被告承担。一份天衣无缝的判决,要提起上诉,突破口在哪里?委托人自称只有120000元的借条是真的,其余五张借条都是原告逼迫她写的,因她还给原告的钱远远超过12万元,为防止原告骚扰,才决定到外地打工去了,故一审何时开庭,在哪里开庭,她根本不知道。郭某辩称:他与鞠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分居多年,所有借条是否是鞠某本人所写,未经本人质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所借款项一未征求本人同意,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由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失公允。
争议焦点:
1、原审被告鞠某有无偿还被上诉人借款事实?还款数额是多少?
2、鞠某出具的累计420274元五张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该五笔借款是如何交付的?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紧紧围绕以上两个焦点展开工作。首先搜集委托人鞠某还款的证据。根据鞠某的回忆,先后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查出,从鞠某个人账户打入范某账户三笔款计100860元,打入范某指定账户10000元,共计110860元。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经济开发支行查出,通过鞠某丈夫郭某账户分两次打给范某银行账户8600元和9000元,以上累计打入范某账户128460元,二审时,被上诉人认可以上还款事实,但辩称是还的其他借款。
其次要重点否定五张借条的真实性。通过与委托人谈话了解到,该五张借条确实是其本人所写,但其辩称,是在原告逼迫下形成的。承办律师认为证据取得的形式要合法,证据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在受到他人胁迫时,第一时间应当想到的救济方式应当是报警,假设在写第一张借条时是受胁迫所写,没来得及报警,那么在写第二张、第三张、第四张、第五张借条时,还没有机会或者时间报警吗?似乎很难自圆其说。委托人也无相关的录音、录像证明被胁迫的过程。由此一来,如果律师在庭审中重复当事人的陈述,主审法官会对你的辩解不屑一顾。既然借条既非伪造,也无证据证明是在胁迫情形下形成的,当事人又认可所有借条是本人所写,那么推翻该组证据的难度必然会加大。认真分析五张借条所载明的内容,均为借现金,就从现金交付入手,逐一推翻原告的主张。1、关于2011年11月2日借现金175000元、2011年12月25日借现金60000元和2011年12月27日借现金130000元。该三张借条每张都超过50000元,原告此前借给被告鞠某两次钱,分别是72000元和52000元,都是通过银行网银转账交付的。对该两笔借款鞠某予以认可。因被上诉人范某多年从事放高利贷业务,经常周旋于各级法院之间。他应当知道目前人民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事实方面的政策,所以,他借给鞠某钱时,采取了银行网银转账方式交易。一方面简便易行、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一旦形成诉讼,便于留存证据。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无法举证通过银行交付的证据,当主审法官询问现金是如何交付时,范一会讲是在鞠某家里交付的,一会说是在鞠小区楼下交付的,还有证人王某一同前往,而所谓的证人根本没有到庭作证,语无伦次,莫衷一是。一审被告鞠某辩称根本就没有借原告现金这回事。2、关于2011年11月11日借现金25000元借条和2012年1月18日借现金30274元借条。被上诉人范某一审陈述借款事实时说交付的现金,二审时又讲是计算的借款利息,没有给付现金,一审被告鞠某辩称是被上诉人逼迫她写的借条。其中25000元借条与前面所述175000元借条系同一天所写。原因是2011年10月20日鞠与范处朋友期间,范了解到鞠在潍坊市繁华路段经营美容店很赚钱,告诉鞠在沃尔玛三楼一名叫柔婷美容店30万元转让,两人商定由范出资,鞠经营,利润对半,店老板刘向红要求必须先交20万元定金,他先凑了175000元,让鞠凑上25000元,两人一起带钱找到刘向红,刘受到钱后,给范出具了受到20万元定金条,上面写上了刘向红本人的名字,为慎重起见,鞠还让她在条上写上了她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其余10万元当月底付清。快到月底时,鞠打电话给刘,没有人接,后到沃尔玛店寻找刘老板,工作人员讲根本没有叫刘向红的人。鞠知道上当受骗,找范理论,范到鞠开的美容店将刘向红写的收到条撕得粉碎,鞠要求马上报警,范讲“报警有什么用,我们有没有证据。”鞠认为反正大部分钱是范出的,也没有再坚持。同年12月中旬,范来到鞠的美容店,要求鞠赔偿他经济损失,鞠不同意,范就扬言砸店闹事,威胁鞠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为了息事宁人,只好按照范的要求违心的写下了以上五张借条,每张条的数额、时间都是范说着鞠写的,虽然从时间上看注明的是不同的日期,其实都是2011年12月25日同一天所写。该五份借条取得的形式不合法,没有现金交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他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还要以借出款项的实际交付为必要。本案经过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鞠某向其借款540274元,而两份借款凭证和原审被告认可124000元,二审中原审被告提交了已交付被上诉人范某128460元的证据,被上诉人主张以上还款是偿还本案以外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他借款,原审被告否认借款的真实性且被上诉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已将借款交付给原审被告,故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和上诉人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借款540274元,事实不清,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13)潍民一终字第2588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过程:
2014年4月11日,鞠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为其再审诉讼代理人。再审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诉讼双方均无新的事实与证据,整个庭审过程波澜不惊,对证据质证意见、法庭辩论观点与二审无异。2015年2月5日原告范某向再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奎民一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至此,一件看似非常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时四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点评:
本案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最为普遍、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之一。其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认可借条系本人所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系伪造或被胁迫情形下,法官运用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从现金是否实际交付入手,结合诉讼双方以往借款往来的习惯性做法,直接否定了五份借款书证的真实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故事性体现在:委托人鞠某在尚未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在作出重大决定以前应当征求一下丈夫的意见,在得知上当受骗后,一定保存好证据如刘向红写的受到定金20万元收到条,在发现证据被撕毁后,应当立即报警保全证据,即使证据灭失,也不应该违心的出具五张借条。到头来,委托人远走他乡,一走了之,给离婚后的丈夫和孩子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后来得知郭某为了息事宁人,自愿与原告庭下和解,付给对方十余万元,对方才答应撤诉,因郭某另有代理律师,故事后方知。总之,胜诉判决的取得,赢得并非轻松。在此,承办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公民,写条须慎重,处处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