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P2P网络借贷追偿权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2-01 10:3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67
一则P2P网络借贷追偿权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张义东 钟洪涛
基本案情:
潍坊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系一家提供在线借贷居间服务的P2P网络公司,拥有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可通过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达成借贷意向,平台规则中载明了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提现的手续费为5万元内每笔2元,平台服务费为借款金额的8.3%,借款人承担的逾期罚息为每日按逾期本金的0.8%计算。
2014年6月9日,借款人王甲通过平台注册登记并经实名认证成为会员后,通过平台与平台会员李某等4位出借人达成网上借贷协议(借款金额为95000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2个月)。当日,金融公司与王甲、王乙、王丙(王乙和王丙系王甲的担保人)以及李某等4位出借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与网上借贷协议一致,另外还约定了保证担保、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以及借款人逾期30天后由金融公司代为向出借人清偿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等内容。另外,王甲、王乙、王丙还于2014年6月4日向金融公司出具了《三户联保最高额保证借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对三人中任何一人的贷款提供个人最高额为1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中介服务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协议签订后,李某等4位出借人按照约定,向王甲发放了借款95000元,在扣除王甲应承担的金融公司的平台服务费7885元以及两笔共计4元的提现手续费后,剩余87111元汇入了王甲的银行账号。但借款到期后,王甲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王乙、王丙也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2015年6月9日,李某等4位出借人与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王甲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了金融公司,转让价格为96021.61元。金融公司代王甲向出借人清偿了上述债务后,向法院起诉对王甲、王乙和王丙进行追偿。
办案经过: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后,代理律师首先对金融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营资质等进行了详细的查询和了解,确定了金融公司经营P2P网络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然后通过网络查询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流程、法律法规、部分案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相关判例,详细了解和掌握了P2P网络借贷的整体流程,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判例,针对本案制定了基本的办案思路,关键是要理清网上借贷的详细流程,以及网上借贷过程与网下借贷过程的衔接和对应。
在准备证据过程中,除了搜集相关的书面证据外,还通过金融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的网络证据进行了搜集和梳理,在证据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
庭审过程中,在王甲、王乙、王丙未到庭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向法官详述了P2P网络借贷的详细流程,并向法庭出示了搜集的数份书面证据和网络电子证据,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最终金融公司的相关诉求全部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判后,判决王甲偿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021.61元以及罚息(罚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判决王甲偿还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00元;判决王乙、王丙对上述两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金融公司利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提供的系一种居间服务。出借人及借款人通过平台经实名认证成为会员后,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等材料,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已按约向王甲发放了借款,但王甲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按约承担借款本息、罚息,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王乙、王丙应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逾期30天后由金融公司代为向出借人清偿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并且全体出借人已于2015年6月9日,与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王甲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了金融公司,并已通知王甲,金融公司有权按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山东省律师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王甲应予承担,被告王乙、王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融公司关于罚息的计算方式,未超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P2P网络借贷纠纷案。此类案件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代理律师也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型的案件,因此在接手本案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抓紧通过网络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案例判例等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从中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并通过搜集大量的网络电子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通过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对于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出现借款人逾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权益维护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另一种是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偿付出借人后向借款人起诉追偿。上述两种维权途径中,出借人如自行维权,成本会比较高,而且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复杂性,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就成为出借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比较理想的途径。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张义东 钟洪涛
基本案情:
潍坊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系一家提供在线借贷居间服务的P2P网络公司,拥有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可通过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达成借贷意向,平台规则中载明了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提现的手续费为5万元内每笔2元,平台服务费为借款金额的8.3%,借款人承担的逾期罚息为每日按逾期本金的0.8%计算。
2014年6月9日,借款人王甲通过平台注册登记并经实名认证成为会员后,通过平台与平台会员李某等4位出借人达成网上借贷协议(借款金额为95000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2个月)。当日,金融公司与王甲、王乙、王丙(王乙和王丙系王甲的担保人)以及李某等4位出借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与网上借贷协议一致,另外还约定了保证担保、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以及借款人逾期30天后由金融公司代为向出借人清偿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等内容。另外,王甲、王乙、王丙还于2014年6月4日向金融公司出具了《三户联保最高额保证借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对三人中任何一人的贷款提供个人最高额为1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中介服务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协议签订后,李某等4位出借人按照约定,向王甲发放了借款95000元,在扣除王甲应承担的金融公司的平台服务费7885元以及两笔共计4元的提现手续费后,剩余87111元汇入了王甲的银行账号。但借款到期后,王甲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王乙、王丙也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2015年6月9日,李某等4位出借人与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王甲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了金融公司,转让价格为96021.61元。金融公司代王甲向出借人清偿了上述债务后,向法院起诉对王甲、王乙和王丙进行追偿。
办案经过: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后,代理律师首先对金融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营资质等进行了详细的查询和了解,确定了金融公司经营P2P网络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然后通过网络查询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流程、法律法规、部分案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相关判例,详细了解和掌握了P2P网络借贷的整体流程,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判例,针对本案制定了基本的办案思路,关键是要理清网上借贷的详细流程,以及网上借贷过程与网下借贷过程的衔接和对应。
在准备证据过程中,除了搜集相关的书面证据外,还通过金融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的网络证据进行了搜集和梳理,在证据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
庭审过程中,在王甲、王乙、王丙未到庭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向法官详述了P2P网络借贷的详细流程,并向法庭出示了搜集的数份书面证据和网络电子证据,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最终金融公司的相关诉求全部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判后,判决王甲偿还金融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021.61元以及罚息(罚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判决王甲偿还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00元;判决王乙、王丙对上述两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金融公司利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提供的系一种居间服务。出借人及借款人通过平台经实名认证成为会员后,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等材料,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已按约向王甲发放了借款,但王甲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按约承担借款本息、罚息,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王乙、王丙应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逾期30天后由金融公司代为向出借人清偿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并且全体出借人已于2015年6月9日,与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王甲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了金融公司,并已通知王甲,金融公司有权按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金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山东省律师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王甲应予承担,被告王乙、王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融公司关于罚息的计算方式,未超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P2P网络借贷纠纷案。此类案件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代理律师也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型的案件,因此在接手本案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抓紧通过网络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案例判例等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从中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并通过搜集大量的网络电子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通过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对于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出现借款人逾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权益维护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另一种是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偿付出借人后向借款人起诉追偿。上述两种维权途径中,出借人如自行维权,成本会比较高,而且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复杂性,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就成为出借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比较理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