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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带来的横祸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1-25 20:1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913
文/孟令华
 
案情简介:李某、张某及车主王某是好朋友。三人各自经营企业,时常相约去外地出差。这日,王某要去北方某城市去商谈一个业务,为了节省路费开支,三人便相约一起出发,由王某开车。出发后没有多久,便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死亡,王某、某受重伤。
交警大队经勘查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事故责任是货车司机未按操作规范路边停车,及时在安全距离摆放停车标志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与张某没有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了王某、李某、张某三人的部分损失。但李某、张某等家属要求王某还应当承担其他的赔偿费用。因协调未果,李某的家人将王某、张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300000元赔偿款。
  在理论及实务界,对于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本身就存在着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好意同乘的车辆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车辆提供者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仅要支付车辆运行中的所有费用,还要承担包括乘车人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而作为好意同乘的搭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得到了好意同乘的车辆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其次,好意同乘的车辆提供者好意顺带同乘人往往不是出于谋利,而是基于友情或者助人为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却落得“好心无好报”的下场。
第二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的车辆提供者具有一般过失时的免责,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由好意同乘者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风险,并不代表着运行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承担责任。在汽车事故中,除汽车固有风险以外,还夹杂着诸多因素,如车辆状况、驾驶技术、谨慎程度等。如果驾驶员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归之汽车运行的固有风险,因此造成同乘者损失的,使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好意同乘者承担。但是,在本案中,驾驶员在路况不好的条件下超速行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的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出于对于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尊重,好意同乘者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出了交通事故,确定驾驶员的责任时,无须就搭乘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做出区分的判断,如果乘车人有过错,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是好意同乘者毕竟是无偿搭车,出了交通事故若让驾驶者承担与有偿搭乘者一样的责任,对于驾驶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赔偿范围上,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经与王某商量后一起搭乘王某所有的车子前往外地办事,虽然对三人出差前出差费用的约定因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已无从查实,但从常理来看,受害人李某、张某搭乘被告王某的车子应为无偿,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本案中,被告王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平的原则,并从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考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承担70%责任,李某、张某承担30%的责任。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本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不应当承当与有偿行为一样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与李某、张某的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张某作为乘车人,明知王某超速行驶,而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王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但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王某本是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故对于李某家属、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对于好意同乘,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这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则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然而,好意同乘者既然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承担与客运合同一样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对于“好意同乘”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我国立法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该法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作了规定,对于好意同乘并未作出规定。一些法院已意识到好意同乘侵权责任规定的缺失,对此问题在进行积极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