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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的辩护实例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3-22 09:07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828
案情简介:
       2009年,某街道办事处西城社区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西城社区以某工贸总公司的名义与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签订了土地使用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款共计1274、26元。城建投支付西城社区土地补偿款274、26万元后,与某工贸总公司签订《土地补偿款借款协议》,约定余款1000万元转为城建投向西城社区的借款,并按年支付利息7、2%(西城社区账户被法院执行查封,西城社区为规避执行而使用工贸总公司名义)。
       关某原系某街道办事处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房地产开发商)向关某提出借款,年息12%。关某与社区会计被告人刘某及出纳被告人朱某商量后,决定借款给李某。关某随后从城建投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400万元,汇入其妻子名下,然后汇入李某提供的账户。李某给西城社区出具收条,该收条由关某交予朱某保管。2010年初,李某将2009年的利息8万元支付给刘某,刘某提出该款没有人知道,可以私分,关某同意后与刘某、朱某私分私分。2010年,李某将利息款48万元支付给刘某后,被关某、刘某、朱某私分。2011年,李某将利息款48万元支付给刘某,关某安排刘某别动该款,但该款被刘某借出。
       案发后,三被告人将私分的利息款退还,李某将借款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关某、刘某、朱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办理过程:
       关某家属二审委托李宗习律师担任关某辩护人。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李宗习律师继续担任关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李某所借400万元全部是土地补偿款,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因此不是公共财产,而是西城社区的集体资产。
       2、本案证据证实,关某等向李某出借400万元是单位行为,是为了给西城社区挣取利息,没有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故意。该三人只是在收到利息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该利息的故意。
       关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3、关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案件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400万元是集体资产而不是公共财产”,“关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但以关某违反西城社区“集体研究决定款项使用”的规定,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借予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收取利息为由,认定关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律师简介:
       李宗习律师,武汉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潍坊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证号13707199910831828。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环境保护法律事务。
       办理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较有影响力案件有安丘牟山水库、“7.22”案件张某某故意杀人案、青州“4.22”大火事故王某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案、潍坊医学院原院长高某某受贿案、潍坊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吴某某受贿案、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