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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言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9 17: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1675
职场小言
文/王克民
     (一)
      职业之谓,乃相称之知识或技能者所从事之工作。其有预先必要之训练,并非纯技术知识和一定程序之学问,亦非一人之工作问题,一人之饭碗问题,一人之生存问题,而是一社会之职能,一社会之分工,一社会存在之需要。
     (二)
      律师职业,有原质二,曰事实,曰法律。前者为既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之法律关系,后者为对其法律关系之界定及处理办法。前者客观,后者主观;前者需明了而确定,后者要适用而解决。事实,为律师业务活动之根据;法律,为律师业务活动之准绳。故律师职业,不外乎事实与法律之认定及处理,苟无正确把握事实之能力与熟悉法律专业知识者,不足与从律师之业。
     (三)
      律师,服务于社会公众。一个人,一家企业,如遇到法律上的困难,即可聘请律师。不管此人是受人尊敬的名人,或是被人鄙视的罪犯;不管这家企业是实力雄厚的大财团,或是初始起步的小公司;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为其维权或曰服务,须忠诚可靠,童叟无欺,须济之以法律,赋之以德性。如若丧失职业道德,沦为金钱奴隶,最终必将失去社会公众承认和尊重,甚至被视为卑污小人。故有志于为律师者,又需具备优良之品行。
     (四)
      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亦是法律实施的实践者。然其业务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如若精专,需进行专业化分工,使其业有专攻,各有侧重,且要有技师、工匠之技能。粗略归类,律师业务有诉讼、非诉讼和刑、民之别。具体划分,则有刑辩、婚姻、继承、商务、金融、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证券、融投资、人事、损害赔偿等等。精通是取胜的关键,所谓的资深律师,多是做专业,做专案,而非“万金油”式服务。
     (五)
      平等,公正,法治,水里不生,土中不长,实为近代平民所追求。清朝晚期,欧风东渐,平等信念随之而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为中国司法之原则。然信念虽已接受,贯彻却是不易。律师在执业中,最能体验到司法工作中的不公、不平、混乱和腐败,最能感受到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艰难,最能了解中国距离真正的现代法治社会有多远。故律师要具备使命感和正义感,要见于言而出于心,发于声而践与行,为公平正义而斗争,为建立法治社会而斗争,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斗争。
     (六)
      律师者,惟其在获得经济地位和公民人格独立之后,才会有职业感,才会有话语权。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感和公共影响力,在于是否敢于、是否能够挑战权力,包括挑战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在于有没有能力或者愿不愿意处理当下的法律热点问题。挑战权力,为权利而斗争,应当成为律师职业的信仰和追求。
     (七)
      律师履职,其作用、功能在于维权,在于争权,在于凭借法律知识为他人服务,在于通过工作参与和促进社会进步。一个律师应记住,对待和运用法律,要恭敬慎重,要纯正无私,千万不要亵渎法律,不要玩弄法律,不要用法律忽悠客户,更不要把法律当成实现个人欲望的道具。
     (八)
      世间的很多规则,都有局限,但是,良知没有,正义没有,它们永远闪耀着生命的光辉。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和正义,当法律与良知和正义产生冲突的时候,良知和正义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对律师而言,重事实、讲法律是可贵的;但对社会、对人类而言,良知和正义,更具有崇高的精神价值。
     (九)
      律师职业本身很容易受到名和利的影响。执业过程中,不计较收费高低,不去追求与自己不相称的东西,而是忠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把功夫用在业务上,用在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观点沟通上,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即是付出了努力,赢得了代理成果,赢得了社会尊重,也不沾沾自喜,不自我膨胀,谦逊低调,有自知之明,才是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操守。律师不应以挣钱多少论英雄,也不应以名声大小论英雄。律师生活于人文渊薮之中,应当质朴自然,不张虚名,切不可嚣嚣然。
     (十)
      思维乃智慧之利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思维,是指符合其独特职业要求的法律思维。其原则通常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优于实体合理,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它以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作为逻辑线索。然律师之业务、之角度,又有别于法官、检察官,其思维还应具有多元性、建设性、全局性、均衡性、程序性、诚信性等特点。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世界各国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故诚信性不啻律师思维之特点,亦是律师思维之准则。
     (十一)
      律师制作的辩护词、代理词、合同、法律意见等文书,是律师的有形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体现承办律师的写作能力,也能反映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这些文书,要求旨意突出,结构严紧,层次分明;要有真意,不粉饰,少做作,戒卖弄。同时,还要仔细斟酌,反复修改,切记不用心思,粗制滥造,敷衍了事。
     (十二)
      起则有峰,转则有波;放要留得住,收要提得起;守若处女,疾同脱兔;静似山岳,奔如闪电;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容插针;刚柔相济,溢于言表;儒雅蕴蓄,灵活腴润;声淡而真诚,话尽情未尽。此等节奏气韵,律师在庭审论辩和重大项目谈判中可资借鉴。
     (十三)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就是说,要精通过上千首乐曲才能辨别音乐的韵律、好坏,要观察过上千把名剑才能懂得剑戈的利钝、真伪。同理,一个律师至少要在十几年以上的时间里,为数十家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并经历过上百次的庭审历练,承办过数百件法律事务,与上千次的当事人打过交道,才能积累下一定的职场经验,掌握相应的办案技巧,才能成为一名熟谙行业甘苦的名副其实的资深律师。
     (十四)
      律师从业之初,先要解决人与事的关系,个人与业务的关系,即个人的职业生存与发展问题。接下来要解决人与人的关系,即个人与同事的合作关系,个人与固定客户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个人与相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个人作为律所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最后,在退休、退伙之前,要解决个人与自己内心的问题,包括以欣赏、尊重的心态看待行业发展和后来人。此为律师职业生涯之三阶级,未有不经一、二之阶级,而能遽跻第三阶级者。当然,还有更高一级,即不以法律为生活,而为法律生活者,但至者甚少,亦难生存。
      (十五)
      律师执业达到一定的年限,就会形成各自的执业风格。一个律师的执业风格,是其人品、气质、秉赋、学养在执业过程中的自然流露,是其把法律、商业、人性揉和到工作中的体现,是其在口头语言和书面笔墨间反映出来的不能言其所以言的个性特点。在律师界,无疑需要倡导和保护不同的执业风格;而一个优秀的律师,还要注重个人风格与时代风尚和社会需求的结合及统一。
      (十六)
      每个律师的执业风格,都与本人的性格有直接关系。性格外向的律师,偏于热情、豪放、果敢、泼辣、直言不讳;性格内向的律师,偏于理性、严谨、含蓄、稳健、言辞留有余地。两种性格,各有长处,只要刚而有实情,直而有真味,蕴而有深意,且能做到兴到而不自纵,气到而不自豪,意到而不自浓,都是工作的至境。
       (十七)
      做律师要有热心,要有进取心,要有追求和实际行动;在业务遇到困难、压力的情况下,还要有恒心,有“啃骨头”的精神。换言之,律师要有积极入世的思想,要紧紧跟随时代的脉搏,及时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新思维、新观念,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技能。否则,就会不进则退,就会落伍,就会逐渐萎缩直至被淘汰。当然,做律师最终也会走下坡路,也会转化,也会欲求出世,但那应是在即将退休或自愿结束职业生涯的时候。
       (十八)
      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的形象被社会所认可,所尊重,那么,从事这个职业就会感到体面、光荣;反之,如果一个职业的形象被社会所否认,那么,从事这一职业,就不会理直气壮。律师职业,既存在着受人尊重的一面,又存在着招致人们不满的可能。动见臧否,言知利害。中国的律师,应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重任,应以社会服务为宗旨,要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律师和律师所见钱眼开,也做虚假宣传,也搞坑蒙拐骗,也把营利作为最高目标,那么律师职业就会渐离公平和正义,律师的社会形象就会每况愈下,就会成为一个堕落的群体。
       (十九)
       所谓事业,通常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目标;二是有一定规模和系统;三是有功于社会,或曰对社会发展具有良好影响;四是会有浮世之名。当然,事业有大小之分,有重轻之别。律师之事业,就大、重而言,由全体律师之成就,为公民社会所共有;就小、轻而言,由一所合伙人之始创,为一所律师所拥有。至于律师个人,如若将事业、职业和生计合拢,则当欣慰;若尚不及,亦可与常人为伍,安之若素。
      (二十)
      中国律师百余年间,历经四变:上世纪民国一变,国共交替之后一变,改革开放一变,新世纪以降又一变。就其历史、渊源、修养、影响而言,中国律师尚在幼稚时代。无论是民国之名律师,或是当下之新锐,尚皆不具有独立之法学思想,独立之学术学识,而是感他人之所感,言他人之所言,技他人之所技,哺啜于欧美,汲汲于名禄。此等境况之结束,本国法学之应用,独立风尚之开启,真正杰出律师之孕生,此乃中国律师同仁之重责矣!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