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民:李浩培先生的法治观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4-07-03 10:04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368李浩培先生是享誉中外的国际法学家,但他对国内法和法治问题也十分重视,也有深入研究。以下简要谈谈先生的法治观。
1947年,李浩培先生在《观察》第2卷第12期发表了“法治实行问题”(现载《李浩培文选》第820——827页)。他开篇即言,中国现在甚需要法治,朝野上下亦正提倡法治;然而我们与真正的法治,距离尚颇遥远。中国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值得深思。然后,便展开了论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一个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可称之为“法治国”?答案是:一个国家,如其统治权的行使,以法律为准绳,受法律的约束,那便是法治国。一个国家,如实行法治,至少应有五个结果:第一,国家的统治权绝非毫无限制,统治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只能依法要求人们行为或不行为;而人民也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活动,且亦得对统治者依法主张其权利。第二,一切大官小吏为国家行为时,必须时时处处顾及法律,而绝不能使他们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致法律失去效力。第三,不但人民受法律制裁,一切大官小吏也受法律的制裁;官吏的行为,非系不负责任的行为,而系以法律负责任的行为。第四,人民不受法外的责罚,只需遵守法律,便可安居乐业;人民即使触犯法律,必须经依法审判方受法律所规定的责罚。第五,必有一种机关以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加他们以法律所规定的制裁,这种机关便是司法机关;但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必须有独立的司法,使司法免于一切其他机关的干涉。
李浩培先生认为,颇多法律的存在,绝不能显示国家已实行法治。他对当时的国家现状,并不讳忌疾,而是直言批评。他说,在我们的这个政治社会中,法律是法律,事实是事实,两者常相违反。在事实上,很多官吏的行为,并不依据客观的法律,而纯粹出于他们的主观的好恶。他们的行为常常逾越他们的权限,侵害人民的权利,而这种行为甚少被阻止。因此,在人民方面,他们在法律上原均享有权利与自由,但实际上几无权利与自由可言。而在官吏方面,他们依法律原是负责的,受法律的制裁的。
李浩培先生认为,中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人民自身;一部分的原因存在于官吏。就人民自身而言,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维护,方能保持。一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于此被违法侵害的情形,如权利人能依法维护其权利,以各种合法的手段与违法者相周旋,并寻求适当的救济,则其权利就有保持的希望,法律的效力也赖以保持。相反,如权利人不维护其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周旋,则权利人的行为等于抛弃。如权利人每次予以容忍,则在侵害者和一般人的心理里,将逐渐视违法的侵害者为正当,权利人的权利归于乌有,法律便等于空文。故不维护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周旋,实等于毁弃法治。不幸的是,我国的一般人民,大都有权利而不维护,对于违法侵害其权利的官吏,常常不予反击而予容忍。就官吏而言,颇多的官吏除欠缺必要的资格外,复无法律的训练,他们“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不但如此,徇私舞弊,官官相护,贪污腐败,早已成了官场的“习惯法”,何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
为了实行真正的法治,李浩培先生的理念和建议是:首先,应使一般人民知悉,人民不但是生物学上的人,在法律上也是人;法律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故对每一个人都赋予权利并保护其权利,不论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是高还是低。每个人民,为拥护法治起见,应尽力实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权利被违法侵害时,依法努力寻求救济,务使损害得到赔偿,权利得以恢复。第二,应使一般知识阶级知悉,欲使中国步入真正的法治,知识阶级为法律奋斗是不可少的。知识阶级应尽量涤除孤芳自赏的心理和各扫门前雪的惯性,依法组织起来,将官吏的违法行为揭发并纠正,务使大官小吏均逐渐依循法律的轨道而行为。第三,应使一切行政官知悉,行政必须依法。一切官员,不论大小高低,在法律学院中至少学习法学通论及行政法这两门课程。为求法治行政确立起见,还应实行军民分治,建立健全人事制度。第四,应使监察权尽量发挥。重视监察权,予监察委员以实在的保障,使其认真行使监察权,无所惧惮,是十分必要的。第五,应使司法完全独立。在一个法治国中,每一行政官,不论位怎样尊,功怎样大,都不应干涉司法;司法官也不应妄自菲薄,而应尽力履行执法的职责。李浩培先生还强调,愿在高位的行政当局都以舜自居,而司法官均以皋陶自励。
李浩培先生的“法治实行问题”写于76年前,这篇文章我读过多遍,它所体现出的先生的法治观及其对违法和腐败的痛恶,对当今社会无疑仍有启迪,仍要借鉴。作为律师,如能深刻领会先生的理念和建议,也就会进一步认识代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作用和意义。
李浩培先生是我的国际法老师,我对他有所了解。在下期所刊中,我将着重介绍先生对国际法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