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畸形“饭圈”文化 营造清朗网络生态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1-09-14 14:33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2690
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问题屡见不鲜,破坏清朗网络生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最近“吴亦凡被刑拘事件”暴露出的“饭圈”乱象,更反映出根治畸形“饭圈”文化,甚至,个别明星或其团队在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
“清朗行动”专项整治重点问题
据国家网信办网站消息,为给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暑期上网环境,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其中包括重点整治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严厉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音视频平台的热搜榜、排行榜、推荐位等重点区域应援打榜、刷量控评、大额消费等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围绕未成年人上网的重点环节,清理整治以下七方面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其他网站的网课学习版块生态问题。严禁网课学习相关页面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与学习无关的不良广告信息。严打在用户评论区、群圈等互动版块发布淫秽色情、猥亵诱导、暴力犯罪等信息行为。深入排查处置使用低俗头像、签名、昵称,发布低俗内容的账号。严管以课程产品、文化交流、共享作品为包装向未成年人传教的信息。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深入排查整治网站平台少儿、动画、动漫等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严格甄别下架改编自经典动画作品的“儿童邪典片”。坚决清理包含淫秽色情图片、文字的“腐文化”“二次元”动漫作品。排查处置渲染校园恋情、校园霸凌、拜金主义、封建迷信等导向不良的自制剧、网剧产品和用户上传内容。深入清理涉未成年人频道版块广告位、推介位的低俗网文、游戏引流信息。
严厉打击直播、短视频网站平台存在的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重点整治恋童、虐童等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性侵的有害信息。严厉打击发布传播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写真、私房照片视频的账号。严格排查后台“实名”认证制度,严禁未成年人担任主播上线直播。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模式和防沉迷系统应用,全面清理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信息。
密切关注即时通讯工具群圈和论坛社区环节,严防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蔓延。全面巡查甄别“蓝鲸死亡游戏”“死亡窒息”“心跳文学社”等诱导青少年自残自杀的版块、群组、圈子。严格处置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涉黑组织、封建迷信组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账号。深入清理整治涉未成年人网络贷款、网络诈骗的信息和账号。
从严整治青少年常用的浏览器、输入法等工具类应用程序恶意弹窗问题。严厉打击诱导用户点击、跳转至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有害页面的行为。禁止利用弹窗推送低俗庸俗、导向不良、格调不高的小说、游戏和广告。大力整治未设置明显关闭按钮,无法一键关闭的弹窗页面。严控弹窗页面频次、大小,防止影响学生正常在线学习上网。
重点整治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严厉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音视频平台的热搜榜、排行榜、推荐位等重点区域应援打榜、刷量控评、大额消费等行为。大力整治明星话题、热门帖文的互动评论环节煽动挑拨青少年粉丝群体对立、互撕谩骂、人肉搜索等行为。严格清查处置“饭圈”职业黑粉、恶意营销等违法违规账号。深入清理宣扬攀比炫富、奢靡享乐等不良价值观的信息。
集中整治网络游戏平台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等问题。严厉打击利用低俗色情、血腥暴力等不良信息推广和诱导未成年人点击安装游戏的行为。重点整治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规范网络游戏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购买装备等付费行为。
专项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末。7月,各地集中开展巡查摸底和清理处置工作,摸清属地涉未成年人的重点网站平台和重点环节,清理一批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8月,各地各网站针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平台和环节开展“回头看”,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查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总结有效措施,在持续深入整治的基础上,防止问题反弹反复。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对网络内容监督管理、家庭上网教育、互联网企业针对性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欢迎广大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中央网信办整治“饭圈”乱象:取消明星艺人榜单
中央网信办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严禁呈现互撕信息,及时发现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等。
通知称,“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深入整治“饭圈”乱象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压紧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切实突破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重拳出击解决“饭圈”乱象问题,具体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1.取消明星艺人榜单。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
2.优化调整排行规则。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不得设置付费签到功能或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增加签到次数,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降低追星热度。
3.严管明星经纪公司。强化网站平台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网上行为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关网上运营规范,对账号注册认证、内容发布、商业推广、危机公关、粉丝管理等网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同时,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
4.规范粉丝群体账号。加强对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管理,要求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5.严禁呈现互撕信息。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有效防止舆情升温发酵。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从重处罚。
6.清理违规群组版块。持续解散以打投、应援、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为主题的粉丝社区、群组,关闭易导致粉丝聚集、交流打榜经验、讨论明星绯闻、互相做任务刷数据的版块、频道等,阻断对粉丝群体产生不良诱导甚至鼓励滋事的渠道。
7.不得诱导粉丝消费。制定细化规则,对明星艺人专辑或其他作品、产品等,在销售环节不得显示粉丝个人购买量、贡献值等数据,不得对粉丝个人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任务解锁、定制福利、限时PK等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8.强化节目设置管理。加强对网络综艺节目网上行为管理,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功能,严禁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
9.严控未成年人参与。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未成年人打赏,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限制未成年人投票打榜,明确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线上活动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休息,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线上集会等。
10.规范应援集资行为。及时发现、清理各类违规应援集资信息;对问题集中、履责不力、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处置处罚;持续排查处置提供投票打榜、应援集资的境外网站。
通知提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从维护网上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高度认识和推进“饭圈”乱象治理工作。要第一时间部署落实,进一步分解措施,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切实抓好落实。
专家分析:整治“饭圈”,如何划好法律的“圈”?
一段时间以来,种种“饭圈”追星乱象层出不穷,如“倒奶刷票”追星、粉丝为追星非法安装定位装置等。而最近“吴亦凡被刑拘事件”暴露出的“饭圈”乱象,更反映出根治畸形“饭圈”文化、营造健康网络环境迫在眉睫。
“饭圈”,究竟是个什么圈?造成“饭圈”乱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整治“饭圈”,该如何划好法律的“圈”?日前,针对这些问题,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了法治领域专家进行分析与破解。
1.“饭圈”,究竟是个什么圈
“一开始仅单纯喜欢艺人作品,后来逐渐加了很多群,如粉丝后援的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90后女孩圆圆(化名)说,她从上初中时就开始“混”饭圈,如今已是“饭圈”资深成员。圆圆参加过不少粉丝后援会组织的活动,“到现在数不清花了多少钱,家里有好几箱艺人周边产品,某明星代言茶饮料时,我就买了好几箱送朋友。”谈到对“饭圈”一词的理解,她认为,“饭圈”就是喜欢同一位艺人而聚在一起形成的兴趣圈。她接触过最小的“饭圈”成员是一名11岁的小学生。
“关注艺人的微博动态和参加的各种综艺活动,在‘饭圈’群里就看看其他成员讨论,我比较喜欢‘潜水’。”00后男孩小布(化名)入“饭圈”一年,认识的“饭圈”成员普遍都在20岁左右。在他看来,入“饭圈”最初只是一种粉丝行为,后来因一些非常规表现,以致“饭圈”这个词有了不同含义。
这两名青年口中的“饭圈”,究竟是个什么圈?“粉丝”和“饭圈”又有什么区别?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猛药去疴净化网络》中提到,“粉丝”特指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产生非比寻常的认同甚至钦慕之情的人;“饭圈”指代因喜欢同一明星或事物而自发形成的粉丝群体。该文指出,“饭圈”正在成为互联网空间异常活跃的群体,截至2020年3月,微博娱乐明星粉丝量累计总人次达192亿。而近年来“粉丝”“饭圈”与“非理性”频频关联,一次次引发社会议题。
“‘饭圈’问题现在已成了考验人们公序良俗的忍耐底线,如果不制止,某种程度上,就会失去节制地往前走。”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指出。
2.“饭圈”失范,法律不容缺位
近期,随着明星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拘,一些荒谬的“饭圈”声音不断泛起:“凑钱集资,能救哥哥吗”“可以一起去劫狱吗”……这些挑战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的言论,折射出一些“饭圈”逐渐沦为“怪圈”的乱象。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树坤认为,这反映出“饭圈”群体法律意识之薄弱令人忧心,“一些粉丝的‘出圈’言论,反映了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律与自治在这个群体中的缺失。”
粉丝的言论和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赵树坤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
此前,选秀节目《青春有你》曝出的“倒奶事件”将“饭圈”推上舆论风口。该节目的粉丝为扫瓶盖内二维码给偶像投票,大量购买乳饮料并倾倒,只要瓶盖不要奶。沈腾指出,该事件属于典型的违反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制的行为,涉事主体理应受到行业处分和法律处罚,选秀节目背后是以浪费和挥霍为代价的吸睛牟利,是对劳动的不尊重、对法律的触犯。
3.“饭圈”乱象还会涉及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饭圈’乱象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挑战公民朴素认知、触碰社会道德底线,其背后还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人格尊严、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予以调整。”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希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介绍,譬如“买卖艺人信息”是侵权行为。被侵权艺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整治“饭圈”,要用法律划个“圈”
累计清理负面有害信息15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4000余个,关闭问题群组1300余个,解散不良话题814个……日前,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整治不良粉丝文化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引发广泛关注。
作为“饭圈”一员,圆圆认为,最关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从网络素质方面先约束起来”。小布则赞同提升“饭圈”整体素质:“不出圈,保持理智,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饭圈’有低龄化特征,多半是青少年,社会经验少,处于被引导的角色。从粉丝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是比较浅层次的,整治应当从产业链的源头开始。”徐昕教授说。沈腾建议,对“饭圈”挑战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非理性行为,以致触犯法律,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相应处罚。
在卢希起看来,“饭圈乱象”涉及职业黑粉等利益链条,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他建议,一是要根据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提供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用精神食粮压缩“饭圈”的空间;二是网络平台应增强自我净化、自我管理的能力,建立健全不良信息审查、过滤、投诉、即时处置的常态化内部治理模式,通过多种形式引导粉丝热情又不失理性地表达与行动。
张新宝教授:“饭圈”的侵权责任
来源:“教授加”微信公众号
“饭圈”是由追星粉丝形成的文娱社群逐渐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性和专业化的利益圈。它是追星族的“人的集合”,具有明确的利益和信任中心,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多是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等)为套牢自己明星的粉丝组织起来的,服务于明星的演艺等目的。“饭圈”是明星经济在网络时代的特定产物。它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而且牵涉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责任问题。
1.“饭圈”的组织体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法人组织形态,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显然,“饭圈”这种民间组织不属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饭圈”属于游离于民事主体制度之外的不具有法律依据的人的集合体。在一个结社需要特许或者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进行登记的法治社会里,“饭圈”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组织。当然,这里的“非法”之“非”指的是没有设立和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确实存在一些群众性组织,比如大学的学生会。这样的组织是由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校内,存在的目的是学生的教育成长和相关福利。因此,学生会这样的组织体虽然没有被确认为民事主体,但是其存在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正当性。“饭圈”则不一样,其设立未经任何有权机关批准,其活动范围不确定,其存在目的仅仅是为了少数人的私利,故而不可能获得形式上或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地位。此等“饭圈”是否需要取缔,取决于:(1)其组织性强度;(2)其是否具有危害性及其程度。而对其进行治理,特别是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则应形成社会普遍共识,也有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2.“饭圈”的组织者
“饭圈”通常是由被追之“星”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等通过“圈粉”行为组织和运作的。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饭圈”群体相对松懈,此等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对“饭圈”的组织和运作通常不同于一个严密组织的法人的管理和营运活动;另一方面,“饭圈”内部拥有一定的规则和话语体系,也拥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规模,与个体化程度较高的“粉丝群体”有本质的区别,属于规模化、结构化、组织化、制度化的较紧密的组织。例如,一个完整的“饭圈”往往具有应援部门、打投部门、反黑部门、宣传部门、公益部门等职能部门,形成职能完善的组织结构。在“饭圈”的形成过程中,明星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通过与粉丝群体建立联系并提供相应支持,将原子化、个体化的粉丝与其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饭圈”的行为受组织者的直接影响,既可以使组织者获得直接收入,也可以为其带来网络流量,还可以为其线下宣传创造声势等。而在“饭圈”内部,粉丝群体又可分为核心粉丝与普通粉丝,前者对后者的行为一般有较强的引导作用乃至领导作用。此等“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乃至领导作用”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
3.“饭圈”的典型侵权行为
这里主要讨论“饭圈”对“饭圈”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包括被圈粉者因遭受欺诈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饭圈”对“饭圈”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典型侵权行为,主要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6月15日中央网信办启动为期两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饭圈”粉丝互撕谩骂、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行为是整治的重点对象,其中包括多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例如,不同“饭圈”的粉丝之间掀起骂战,在网络平台公然贬损明星、其他粉丝乃至圈外普通网友的人格,破坏其名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饭圈”粉丝对不符合其利益的其他人群进行人肉搜索,刺探并公开他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饭圈”粉丝利用截图、修图等手段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此外,本次专项行动还针对明星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以号召“饭圈”粉丝等方式刷量控评等行为,此等行为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饭圈”作为一个有着特定目的且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组织体,其组织者(主要指明星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部分情况下可能包括“饭圈”成员中的领导者)应当对“饭圈”成员的与“饭圈”之存在目的相适应的一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核心成员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在于,对于“饭圈”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当“饭圈”组织者与“饭圈”成员之间存在支配关系时,组织者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当“饭圈”组织者与“饭圈”成员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时,“饭圈”成员依然是在组织者的引导下实施与“饭圈”之存在目的相适应的侵权行为,组织者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侵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饭圈”成员中包括较多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亦存在适用空间;如“饭圈”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实施的行为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高度可能性,“饭圈”组织者将因符合“团伙责任”的要件而与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饭圈”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饭圈”成员并非经营者,因而此等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作为经营者的“饭圈”组织者承担。
5.雇主责任的适用
当“饭圈”组织者与“饭圈”成员之间存在支配关系时,“饭圈”组织者应当对“饭圈”成员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此等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雇佣为必要条件。组织化程度高的“饭圈”往往会为管理其成员制定一定的规则,并设有相应的奖惩制度;“饭圈”组织者也可能直接号召成员实施某项行为,如成员不遵守可能会被踢出“饭圈”,甚至面临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被曝光的后果。这些情形都表明“饭圈”组织者对“饭圈”成员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控制力。此外,“饭圈”存在的目的是为明星的演艺活动等服务,“饭圈”组织者可从中直接或间接获益,要求“饭圈”组织者承担雇主责任也符合报偿理论。由于“饭圈”不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饭圈”与其成员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用工关系,“饭圈”组织者雇主责任的认定不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关于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6.“团伙责任”讨论
所谓“团伙责任”,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其他团伙成员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学界的学者建议稿普遍规定了团伙责任制度。依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或者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举重以明轻,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全体“团伙成员”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的责任分担则应当以其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团伙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团伙”的认定。判断“饭圈”是否属于“团伙”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依然是其组织性强度以及危害性程度。如“饭圈”存在较为完善的职能分工与组织体系,成员之间协作密切,且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实施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应当认定此等“饭圈”属于“团伙”,其全体成员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就过错而言,即使某“饭圈”成员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其加入“饭圈”或者保持成员身份的行为依然具有可归责性,应当被视为存在共同过错;就因果关系而言,“团伙”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损害后果与“团伙”整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表明“团伙”中任一成员的行为都促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结束语
针对“饭圈“文化,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曾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倡议书,提出五点倡议:倡导网络言论发布者承担话语责任,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坚决说“不”;倡导广大网络用户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倡导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引导粉丝群体理智追星;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生产有品质、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鲜活的文化产品,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传播渠道;倡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风尚的合力。 明星艺人应当为粉丝提供正能量,“饭圈”也不应成为戾气之地,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才能形成向上向好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