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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0-07-22 10:20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48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一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议案。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关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请跟随北大法律信网的视角观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法治热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完善了有关产权激励、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安全、学生欺凌等方面问题的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出口管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如何处理,整合相关管制物项出口许可,强化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进一步明确海关相关职责和权限等。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议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犯罪规定等。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作了草案说明。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草案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执行和执法监督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作了草案说明。
 
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了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等。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作了草案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详细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
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 适应预防惩治犯罪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涉及6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介绍,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草案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现象,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黑作坊”生产药品,拟与生产假药同罪
 
在惩治食品药品犯罪方面,草案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草案规定其与生产、销售假药同等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刑期拟提高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草案完善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草案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15年,并调整集结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拟入刑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草案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草案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此外,草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草案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草案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详细

七大看点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看点一: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同时,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行为列入刑法,是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体现。”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这有利于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看点二: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也拟对此作出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确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彭新林说。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认为,实践中出现过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互殴引发事故的情况。草案对此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责任,有望更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此外,草案还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
 
看点三:加大力度打击药品“黑作坊”
 
“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危害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其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这也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以后,对涉药品犯罪惩治保持力度不减。
 
“药品‘黑作坊’,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毒瘤。草案显著加大了对‘黑作坊’的惩治力度,也将药品领域治理的触角进一步向源头和前端延伸。”彭新林说。
 
同时,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对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现行刑法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不适应等问题。草案的规定有助于建立起对涉药品犯罪相对独立的刑法判断标准,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让这类犯罪受到与其危害性更为匹配、更加严厉的处罚。
 
看点四: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彭新林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讨债可能引发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王浩公表示,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草案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
 
看点五: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在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激烈的竞争中,各类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彭新林表示,各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还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
 
看点六: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近期出台的民法典明确了相应规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此作出规定。
 
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浩公认为,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回应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看点七: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彭新林表示,草案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细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十万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为此,草案二审稿取消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十万元的规定。
 
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草案二审稿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在有关产权激励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在专利开放许可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并增加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详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对比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对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保护、学生“减负”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亮点一:压实各方监护责任
 
对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是他们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保护者”,也是及时提醒纠偏,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的“引领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得不到应有照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监护人的责任,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这一修改,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辉说,这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使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照护未成年人时更加审慎,更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照护。
 
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所列举的应当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基础上,增加列举了“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等三种情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表示,这一修改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经验,体现了国家的责任与担当,也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新增加的“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情形,也是对实践中困扰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怀抱婴儿”类犯罪的针对性回应,有效填补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逃避打击的法律漏洞。
 
亮点二:强化网络保护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拟强化网络保护相关内容,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尽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但仍然享有网络权利,立法需要在权利与保护之间进行平衡,既不能以保护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也不能对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放任不管。”姚建龙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网络保护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边界均予以了较好的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立场应当是“外划底线,内强免疫”,确立底线规则意识,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出严禁行为与严禁传播的资讯,除此之外则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注重通过引导、教育的方式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资讯的免疫力。
 
亮点三: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本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却让人忧心。如何让孩子在校园更安全、家长更安心?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增加校车管理、学生欺凌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一些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捂盖子”“和稀泥”怎么办?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姚建龙认为,对风险人群、风险空间和风险时间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负责维护校园安全的人员存在懈怠等问题,是发生校园恶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处置、转移等一体化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表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应建立驻校社工制度,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进入学校开展服务,在学生发生冲突的初期就及时介入疏导,从而实现矛盾化解。
 
亮点四:为学生“减负”提供法律依据
 
为中小学生“减负”,是教育类法规和政策反复强调的要求,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育期,如果学习负担过重,会影响其健康和全面发展。”宋英辉认为,以往有的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片面强调学习成绩,挤占节假日时间给学生补课,造成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幼儿园违背教育规律,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些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
 
专家还表示,为学生“减负”不应当只是学习空间的转移和学习负担的转嫁,不能理解成为了减轻学生校内负担,将负担转嫁到校外和家长身上。【详细

 

出口管制法草案拟加强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
草案二审稿提出,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职责。草案二审稿对海关在出口管制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予以明确。
 
具体而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详细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分组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充分研究吸收了包括香港各界人士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精神,回应了有关方面的关切,有关内容表述更加准确,具体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能够切实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有效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和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草案明确公示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草案同时对非现场执法进行规范,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
 
草案还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为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草案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详细

 

数据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草案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草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规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此外,草案立足数据安全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落实数据活动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与责任,切实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放利用规则,大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利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