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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债务的承担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22 14:3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0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债务的承担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陈健
       编者按: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的债务应予以区分。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应当由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龙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贾某为龙辉公司的唯一股东。2011年5月16日,贾某向宋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12个月。逾期后贾某未能偿还。贾某的借款用于偿还龙辉公司的债务,且贾某与龙辉公司的资产混同。为此,宋某诉请法院判决:1、贾某偿还借款60万元;2、龙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贾某和龙辉公司均表示:贾某向宋某借款60万元属实,借款行为与龙辉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裁定驳回宋某对龙辉公司的起诉。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认定龙辉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宋某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为贾某出具的借条,宋某亦认可本案债务为贾某的个人债务,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辉公司不是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主体。宋某上诉主张龙辉公司与贾某存在资产混同,故龙辉公司应对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龙辉公司与贾某之间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应当由贾某对龙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龙辉公司对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案为贾某与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龙辉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如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则可适用本条,前提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公司人格否认能够确立。但是对于本案而言,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