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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玩不得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2-08 11:0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778
“虚假诉讼”玩不得
 文/ 李宗习 李茜茜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某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辽宁某公司对此完全认可。辽宁省高院于2011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请。后因辽宁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某提出申诉,辽宁省高院裁定再审,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底最高院受理该案。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某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上海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及涉案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最终查明,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最高院于2015年10月27日对这起“虚假诉讼第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裁判文书之外,最高院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串通合谋制造虚假诉讼的辽宁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进行了高额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双方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耗司法资源,非常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自此开始有法可依。那么虚假诉讼是否仅需承担民事责任呢?
    在《刑法》中,与虚假诉讼行为相近的罪名为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伪证罪则限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此,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一度无法入罪。但这种现象在2015年11月1日起将不再是无法可依的局面——《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名: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友情提示
    虚假诉讼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解决问题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务必要运用合法手段,否则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没了利益,也失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