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还信用卡后能否要求他人返还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7-23 11:37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012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郑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刚参加工作的小刘经熟人介绍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开卡使用一个月后,小刘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还款信息,要求其在还款日之前按期还款,由于之前对信用卡的使用知识了解不足,小刘在收到信息后没有在意,工作一忙就忘了还款的事情。过了几天后,小刘再次收到银行告知还款的信息后,已经到了临近最后还款日,而且当时小刘因为工作原因出差在外地,信用卡也没有随身携带,于是他连忙给舍友小李打电话,让其帮他还款。因为当时银行网点已经下班,舍友小李拿着小刘的信用卡去24小时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进行还款,在自助设备上输入银行卡号的时候,小李误将其中两位数输入顺序颠倒,而且当时并未发觉,随后便回到了他和小刘租住的宿舍中。小刘出差回来后,小李将存款凭条交还了小刘,小刘发现存款的银行卡号不对后,急忙报警并联系了银行相关部门,经过多方核实,被小李错还款的银行卡主人是小张,小刘电话联系了小张,让其将错还的钱退回,被小张拒绝。小刘于是到人民法院起诉了银行和小张,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错还信用卡后,如何向他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银行在本案中是否有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名词-“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规定便是法条中对不当得利的解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小李在替小刘还信用卡的过程中不小心输错银行卡卡号,造成了错还信用卡的事实,被错还的信用卡持卡人小张卡上无缘无故多了钱,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受害人的小刘,自己的钱存到了别人的卡上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且小刘和小张素不相识,两人之间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小刘给小张存钱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获利人小张应当将小李误存的钱归还受害人小刘。
那么,银行在案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律师个人认为,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因为误存的行为是小李实施的,银行在自助银行的醒目位置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提醒义务,而且银行在本案中也没有获利行为,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整个案件中银行也不存在过错,所以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简介:
郑伟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0310206533,潍坊学院法学学士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无效劳动合同之认定探析》。
先后担任潍城区教育局、山东成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金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刚参加工作的小刘经熟人介绍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开卡使用一个月后,小刘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还款信息,要求其在还款日之前按期还款,由于之前对信用卡的使用知识了解不足,小刘在收到信息后没有在意,工作一忙就忘了还款的事情。过了几天后,小刘再次收到银行告知还款的信息后,已经到了临近最后还款日,而且当时小刘因为工作原因出差在外地,信用卡也没有随身携带,于是他连忙给舍友小李打电话,让其帮他还款。因为当时银行网点已经下班,舍友小李拿着小刘的信用卡去24小时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进行还款,在自助设备上输入银行卡号的时候,小李误将其中两位数输入顺序颠倒,而且当时并未发觉,随后便回到了他和小刘租住的宿舍中。小刘出差回来后,小李将存款凭条交还了小刘,小刘发现存款的银行卡号不对后,急忙报警并联系了银行相关部门,经过多方核实,被小李错还款的银行卡主人是小张,小刘电话联系了小张,让其将错还的钱退回,被小张拒绝。小刘于是到人民法院起诉了银行和小张,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错还信用卡后,如何向他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银行在本案中是否有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名词-“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规定便是法条中对不当得利的解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小李在替小刘还信用卡的过程中不小心输错银行卡卡号,造成了错还信用卡的事实,被错还的信用卡持卡人小张卡上无缘无故多了钱,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受害人的小刘,自己的钱存到了别人的卡上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且小刘和小张素不相识,两人之间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小刘给小张存钱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获利人小张应当将小李误存的钱归还受害人小刘。
那么,银行在案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律师个人认为,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因为误存的行为是小李实施的,银行在自助银行的醒目位置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提醒义务,而且银行在本案中也没有获利行为,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整个案件中银行也不存在过错,所以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简介:
郑伟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0310206533,潍坊学院法学学士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无效劳动合同之认定探析》。
先后担任潍城区教育局、山东成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金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