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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9-07-23 11:27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014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付水红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0年11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15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8日李某的二胎女儿出生,李某自2018年2月份休产假,2018年10月22日回甲公司上班,2018年12月28日甲公司向李某送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终止合同。
李某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审理:仲裁委认定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李某尚在哺乳期内,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甲公司按照两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4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向李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李某尚在哺乳期内,结合以上规定,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要求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就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而是双倍的赔偿金了。

律师简介:
       付水红律师,执业证号 13707200911495607,燕山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专长:民商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             
       撰写论文《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先后担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事业、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并办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行政法律事务等各类案件3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