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司法》实质性变更条文梳理(一)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4-02-26 08:46 发布人:qshx 浏览量: 1467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12条。此次公司法大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一、公司主体与人格制度的完善
1.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及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名称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外在标识。公司依法享有对其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公司名称应该是公司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公司法》中有必要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及保护公司名称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也有助于完善公司依法成立及登记注册的制度。
2.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2023年《公司法》第十条扩大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的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属于任意限制而非法定限制,因此其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 采用公司对外承担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内容
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该条款奠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法核心原则的法律地位。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条在此基础上延续并发展了其内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 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5. 确立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2023年《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人格否认规则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规则,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1.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协议条款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不是必备要件,股东可以自行选择,本条属于指引性规定。
2. 新增先公司交易及其法律后果的承受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至第五条以及《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之间为合伙关系,因此先公司交易中,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
3.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数量限制
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限制。同时,2023年《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公司发起人由2-200人调整为1-200人。在修订之后,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4.专章规定公司登记
(1)登记机关公示公司登记事项
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公众可以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对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列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登记信息从申请查询转向主动公示,目的在于提高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彰显了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
(2)新增登记效力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股东登记的对抗效力,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性地规定了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即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论基础为外观主义。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示,对外即产生公信力。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第三人往往难以知悉真实情况,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维护交易安全,公司不能以未经登记的事项对抗善意相对人。
(3)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2023年《公司法》充分吸取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地位。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均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有效证件,两者效力应该等同。
(4)新增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2018年《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新增变更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申请书、变更决议、新章程等文件。其中,变更申请书明确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方面能够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一经作出即产生内部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即丧失代表权。
(5)新增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2018年《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新增注销登记的程序性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6)新增公司公示义务
2018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示义务,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条新增公司应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特定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前述事项并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但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确立公司公示特定非登记事项的义务,提高交易相对人获取公司信息的效率,以降低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成本。
5.新增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新增了两类特殊的合并情形,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为简易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为小规模合并,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此为股东会职权的法定转授权。该条文简化了合并中的议决程序,能够兼顾小股东权益与合并效率的关系,避免因实施无意义的程序而影响合并程序的开展。
6.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的人选的重大变更以及强化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2018年《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规定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但2023年《公司法》废弃该规则,统一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同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处修改强化董事的清算义务与责任,与董事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对应,符合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同时,允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作为清算义务人,保障公司自治。
7. 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和“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两种情形;同时,将申请人范围由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且在公司行政解散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有利于尽快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时清理违法企业。
8. 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的要件,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并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降低退出成本,减少僵尸企业数量,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9.新增行政解散后的强制注销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因行政解散,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三、公司资本制度重大改革
1. 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作价出资
2023年《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债权均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可用于出资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且最长认缴期限为五年,股份有限公司一律采用“实缴制”。
(1)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限期认缴制旨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保护交易安全,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可促使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和投资风险。该条同时增加但书条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5年的出资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2)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上述规定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用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均需实缴到位。
3. 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意在平衡股东期限利益与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其享有期限利益的前提是公司财产能够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表明公司财产已不足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期限利益则应让步于公司利益和到期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4.股东出资责任扩大化
(1)发起人的相互担保出资责任
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之间的出资担保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规定了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相互担保责任,未规定货币出资不实的相互担保责任,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条与第九十九条共同建构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间的出资担保责任规则,即无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均应相互承担担保责任,并增加“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限定发起人相互担保的责任范围。发起人的相互担保出资责任旨在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并防止发起人相互串通,通过发起设立公司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债权人财产以及其他投资人财产。
(2)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增加规定,“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该款最后删去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瑕疵出资的股东之间不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调整,公司法没有必要强调规定。
(3)董事会的催缴义务
2023年《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具有核查义务,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由公司书面催缴出资。董事会违反相应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与公司法修订中加强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相契合,课以董事会催缴义务,将董事会作为催缴出资的内部机构可以使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保障股东出资符合其认缴承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的催缴义务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4)新增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失权制度、决议程序和异议救济制度
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未明确是否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除名制度。2023年《公司法》新增股权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缴出资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失权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失权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该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5)新增抽逃出资的责任
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未规定抽逃出资的责任,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新增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返还责任,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抽逃出资属于侵权行为,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里应外合”实施抽逃出资,构成共同侵权,从而对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可以参考《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明确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为: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第二款规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是:原则上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瑕疵出资的,由转让人一人承担出资责任。实践中,受让人作为商事主体在受让股权时负有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且转让人是否存在瑕疵出资与股权价格密切联系,因此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瑕疵出资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存在。此种责任配置将促使转让股东谨慎选择受让股东,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
5.首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2023年《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授权资本制的优势在于,一是公司成立时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的资本或股份,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二是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三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发行资本,既灵活适应了公司经营的需要,又避免了资金的闲置,提高了投资效率。
6.全面引入类别股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财产分配型类别股、表决权型类别股、限制转让型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包括优先股与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同时规定上市公司禁止发行财产分配型类别股以外的类别股,并明确特殊表决权股禁止适用于选举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场合,即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公司法全面引入类别股制度,是我国公司法股权结构的重大制度变革。
7.允许发行无面额股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份可以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公司章程可以决定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自由转换;发行无面额股时应将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金。无面额股票没有票面价值,但有账面价值。无面额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因此不受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限制,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8.取消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债券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9.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
2023年《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进行了完善,包括:
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核准的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10.完善减资制度
(1)同比减资与非同比减资
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新增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此外在保护股东平等的同时,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增加但书条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同比减资的例外情形。
(2)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减资弥补亏损”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即“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此处通过“减资弥补亏损”,是指全体股东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同时缩减所持股权比例而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对价。
(3)增加规定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12.增加规定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理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2023年《公司法》重大制度创新。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规定,违法分红行为的决策与实施一定存在有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分红属于该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应承担对公司的违信责任。
13.增加规定分红决议的执行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14.增加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的除外。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公司进行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旨意是预防公司控制权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防止公司不正当影响公司的股价、防止通过循环增资而虚增公司资本的欺诈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