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吃透证据,穷追猛打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容留卖淫案辩护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6-11-04 09:54      发布人:qshx2025      浏览量: 636

案号:(2024)鲁求信律刑辩字第97号

承办律师:解得鹏 鞠小璇

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受理机关:潍坊某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受案日期:2024年11月26日

结案日期:2025年11月12日

一、案件意义

本案的特殊意义有两点,第一点是自始至终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没有因为其认罪认罚就放松对案件的研究,尤其是对证据的研究,并一直进行无罪辩护。通过辩护,使非法获利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两次下降,使当事人刑期,尤其是罚金数量大大减少,有力反驳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则辩护人无工作可做的论断,有力反驳了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无罪辩护会加重当事人刑期的论断;第二点是,法院审理阶段,通过制作质证表格,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全面、有力质证,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对四份证人证言及两份辨认笔录不予采纳,这是辩护人第一次在判决书中见到该表述,相信在司法实务中也不多见。

这充分体现了精细化辩护的价值,也印证了即便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权仍具有独立意义和实质影响力。质证表格的规范运用,不仅提升了庭审对抗质量,更推动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地见效。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辩护范式。

二、公安侦查阶段认定的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为某沐足馆经营者,甲等四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3年10月份以来,在某市某沐足馆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自2024年1月1日至10月1日,该沐足馆共收取客资(一次性消费金额900元以上)共计1600000余元,结合其他账目证据,犯罪嫌疑人甲从中非法获利80余万元。

按照非法获利80余万元计算,甲某等四人将面临5年以上刑期,除退缴该80万元外,还将面临160万元以上的罚金。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通过阅卷,辩护人对容留卖淫的时间和公安机关犯罪数额、非法获利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异议,并提出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具体如下:

(一)容留卖淫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卖淫的开始时间仅有甲所说的2024年3月份,而技师乙、丙、丁所陈述时间各不相同,没有证据证实是2023年10月开始。

(二)非法获利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利是容留卖淫罪的入罪、情节严重标准之一。刑事案件中,这里的非法获利应该是指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长陆建红撰文写明“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均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和”,也就是说这个非法获利应当是刑法意义上卖淫行为的获利,而其他的并不是这里的非法获利。

公安侦查机关试图通过计算总收入减去按摩收入、行政法上的卖淫收入和技师收入而得出容留卖淫罪的非法获利。这种想法是好的,但是目前证据无法达到全面区分,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是,在嫖客和技师证言没有查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收入均为卖淫收入。

二是,侦查机关制作的《收取嫖客嫖资明细表》以一次性消费金额900元以上为计算标准,看似把309元、618元的按摩等不包含在内,但是根据杨某证言“一共付927元,就给我做打飞机,我同意了”,也就是说虽然支付金额超过900元但未必进行了卖淫行为,应当向相关嫖客证言进行核实。存在一人做多次309元的按摩项目或者一人为多人付款做309元项目的合理怀疑。

三是,侦查机关制作的《收取嫖客嫖资明细表》虽称一次性消费金额900元的,但是事实上不是,这里面同一账户多次缴费中包含了很多第一次缴费的309元,这309元是第一次的按摩服务,并不包含卖淫等行为。同时有的也包含最后一次的309元,这个服务也可能仅仅是按摩,嫖客任某就是在支付927元后又支付309元进行正常的膝盖按摩。

四是,侦查机关制作的《收取嫖客嫖资明细表》中有外国人的名字、有女性的名字,为什么会这样应当查实。辩护人认为在深夜或者凌晨,女性到案发地点消费概率极低,使用女性配偶的支付账号支付大额钱款的概率也极低,不符合常理常情。

(三)甲虽系被抓获,但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甲虽是在早餐店被抓获,但早餐店是投案过程中经过、停留的地方,他们去该地吃早餐就是为了吃完早餐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同时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提交意见后,检察院认定甲具有自首情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侦查机关对容留卖淫的时间进行了统一,将2024年9月1日至10月8日的收入作为总收入,认定非法获利80000余元。辩护人就该期间内的,未在案的技师身份不清、是否进行卖淫行为事实不清为由提出扣除相关数额,检察官未采信。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4年到4年6个月。当天(2025年5月16日)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

其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了。在法院阶段,我们要争取的是更低的量刑、罚金。谁也不知道哪片云彩会下雨,我们针对案件中程序问题、数额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进行无罪辩护,让法院知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量刑上有所倾斜。

(一)认定618元以上消费就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打飞机、按摩等合理怀疑

通过发问、法庭调查可知,技师要不要卖淫、向谁卖淫、什么价格卖淫是由技师决定的,加两个以上的钟未必就进行了卖淫行为。

如果证实存在卖淫行为,至少需要每一次的卖淫行为由技师与嫖客的证言相互印证,而案卷中只有部分技师与嫖客的证言且证明存在卖淫的行为的嫖客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容留行为,并且嫖客证言、嫖客辨认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得采信。

(二)我们特别对9名嫖客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制作表格,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充分质证,指出其错误。理论上讲,如果证人证言全部不被采信,则本案证据体系就会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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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申对未在案技师涉及的数额应当扣减

开庭后,该案又被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后本案第二次开庭。

五、案件结果

2025年11月5日,法院判决,对四份证人证言、两份辨认笔录不予采信,扣除了未在案技师涉及的数额,认定非法获利70000余元,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四人合计罚金16万元。罚金仅为公安侦查阶段案情所规定的罚金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