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保税货物私自内销型走私:增值税重复计算?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26-11-04 09:48      发布人:qshx2025      浏览量: 640

作者:刑事法律中心——李金元、孙晓蒙


在保税货物私自内销未补税型走私犯罪案件中,增值税是否重复计算的问题往往引起辩护人的注意。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书》通常将进口环节海关代收的增值税纳入偷逃税额范围,但涉案企业在将保税货物私自境内销售时,常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这种“海关核定增值税+非法开票缴纳增值税”的双重计税情形,是否构成重复计算?对定罪量刑又会产生何种影响?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为律师辩护、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专业解读。

一、核心概念厘清:保税货物走私犯罪的增值税本质

首先需明确两个核心法律前提,这是理解增值税计核问题的基础。其一,保税货物的税收特殊性。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需在境内加工、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税收其核心特征是“暂缓纳税”,而非“免税”,若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内销,本质是逃避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二,增值税的流转税属性。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是对货物销售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实行“进项抵扣”机制——正常贸易中,企业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在境内销售时抵扣销项税额。但走私保税货物的核心违法点在于,其未依法完成进口纳税手续,缺乏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后续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开具发票。

二、争议焦点:增值税重复计算的认定与法律逻辑

实践中,争议集中于:涉案企业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的税款,与海关核定的走私偷逃增值税之间,是否构成重复计算?从税收原理与司法实践来看,需从“定罪层面”与“量刑层面”分别分析。

(一)定罪层面: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成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标准以“货物未经许可进入境内流通领域”为核心,只要企业未经海关批准私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行为即已既遂,后续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走私既遂后的后续处置行为,不影响走私罪的成立。

从偷逃税额的法定范围来看,《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含增值税),且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计算。海关《核税证明书》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纳入计核范围,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税额是走私行为直接逃避的国家税收,与后续非法开票缴纳的税款分属不同环节,不影响定罪层面的税额认定。

(二)量刑层面:重复计税对应的税款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尽管不影响定罪,但从公平原则与税收损失实质来看,重复计税问题需在量刑中予以考量。一方面,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本质是企业为掩盖走私行为、实现货物流通而支付的违法成本,该部分税款最终上缴国库,客观上减少了国家实际税收损失——相较于“未开票、未缴税”的走私情形,此类案件的真实税收损失低于《核税证明书》核定的数额。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规律来看,走私犯罪常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形成“共生关系”,但两罪的量刑需区分评价。若对海关核定增值税与非法开票缴纳增值税不作区分,等同于将同一笔货物的增值部分重复评价为“偷逃税额”,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需明确的是:不应将已缴纳的非法开票增值税从走私偷逃税额中扣除(因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但可基于“实际税收损失减少”“行为人主动承担部分税收责任”等事由,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三、实务指引:企业风险警示

1.  保税货物管理红线不可触碰: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销售必须严格遵循海关规定,私自内销不仅构成走私,后续为流通而非法开票的行为,还可能触发数罪并罚,如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案中,主犯因走私废物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获刑18年,量刑远超单一罪名。

2. 涉税违法无“免责捷径”:部分企业认为“补缴税款即可完全免责”,这种认知存在偏差。虽然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和《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内销等涉税违规,在海关发现前主动书面报告、及时补税纠错,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要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行政处罚。但需明确边界:其一,补救仅适用于行政违规层面,若走私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如偷逃税额达5万元以上),补缴税款、主动披露仅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无法消除走私罪的成立要件;其二,若同时构成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即便补缴税款,仍需对其他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无法全面免责。

3. 重视跨部门联合监管:当前税务海关、公安已实现数据共享,走私行为引发的涉税线索会快速流转,形成联合稽查闭环,企业试图通过“走私+非法开票”规避监管的,终将面临全链条打击。

四、结语

保税货物私自内销走私中的增值税重复计算问题,本质是“法定税额计核”与“实际税收损失”的平衡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海关核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走私罪定罪的核心依据,重复计税不影响定罪;但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已缴纳的非法开票增值税所体现的实际损失减少,应成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

对律师而言,需精准把握定罪与量刑的边界,通过证据梳理实现有效辩护;对企业及相关人员而言,需严守保税监管与税收征管底线,摒弃“违法后补救”的侥幸心理,避免陷入“走私+涉税”的双重法律风险。税收与海关监管的协同共治已成常态,唯有依法合规经营,方能守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