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荣刚:永州幼女案,劳教欠公民一个解释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1-25 20:5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1043永州幼女案回顾: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其母报案后,当地公安局未曾立案。
2006年12月,乐乐失踪时隔三个月后,其母唐慧收到陌生人电话,说乐乐在柳情缘休闲中心,唐慧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随后据乐乐叙述,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刘润、兰小强、蒋军军、秦斌先是灌醉了乐乐,随后对她拳打脚踢实施暴力,最后四人将其轮奸达5小时之久,在柳情缘休闲中心的三个月里,11岁的乐乐被强迫卖淫100多次。
女儿被解救后,唐慧要求零陵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收到了“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治安案子,把人领回家就算了”的回答,带着以死相逼的意味,唐慧再次跑到休闲中心所属的南津渡派出所报案,终于得到立案。
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做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以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唐娟对结果不满意,以量刑畸轻等为由申请抗诉。2009年1月此案重新审理,2月11日法院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此案二审后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2010年12月23日庭审当天,被告人秦星、陈刚等当庭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因不满判决结果,唐慧毅然上访,2012年8月2日,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零陵分局送去湖南省白马垅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半。收到唐慧丈夫张辉的求救短信后,永州11岁女童被迫卖淫案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在微博上发布“紧急求助”,随后,借助郑渊洁、邓飞等微博达人的强力呼吁,“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事迅速成为舆论焦点。
2012年8月10日,唐慧被释放。
晴空: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高端律师访谈》,我是主持人晴空!今天我们有请到的是在刑事辩护方面知名律师窦荣刚律师,窦律师您好!
窦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晴空:窦律师,说起本月最为轰动的,应该是永州唐慧案了,8月2日因上访被劳教,8月10日唐慧在众多舆论的关注和呼吁下被释放,一番波折也让整个案情得以完整的呈现在大家面前,您对这个案件有何评论呢?
窦律师:永州幼女案原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安机关某些办案、监管人员在查办本案和看守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质疑存在种种渎职、贪腐、枉法行为,随着案情发展的跌宕起伏,又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刑法“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广泛质疑。由于本案同时集中了三个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即:1、公安刑事侦查、监管中的渎职枉法现象;2、刑法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3、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应继续存在?而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可能都触及了当今阶段整个社会存在的突出矛盾,因此本案一经媒体、网络传播即很快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一石激起千重浪,也就不足为奇了。
晴空:对于这个案件,永州中院一审判决休闲中心老板秦星、周军辉二人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等判处死刑,其余4人陈刚、刘润被判无期徒刑,蒋军军、兰小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5年,二审维持原判,请问您觉得这样的量刑恰当吗?
窦律师: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的量刑幅度,根据法院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考虑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痛苦,给社会造成的极为恶劣的影响,我认为这个量刑还是比较合适的。
晴空:据目前资料来看,再审当中7名被告再次集体翻供,而且爆出的“秦星立功”一事看守所涉嫌做假证,“被自杀”妇女周兰兰也否认自杀,对此您怎么看?
窦律师:翻供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至于他们因何翻供,由于没有亲历案件的审理,也没有看到可以证明他们翻供原因的证据材料,因此我不敢轻易评价。但对于“秦星立功”看守所涉嫌造假证,“被自杀”妇女周兰兰否认自己自杀一事,我看到了唐慧的律师公布的法院判决书及律师和司法机关对周兰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认定造假行为存在,并且截止目前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这说明在看守所监管中,确实存在不小的漏洞,监管环节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中国还是西方,监管场所的腐败向来是社会腐败中最突出、最难治理的,所以必须下大力气,通过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来逐步改善。
晴空:唐慧上访被永州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的名义劳教,请问您是如何看的?
窦律师:事实已经证明,唐慧上访,是有一定正当合法诉求的,这不同于无理取闹的“缠访”。政府对公民的合法合理诉求无法满足,不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不能对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身就是政府的失职,在情感上应对遭受伤害的公民和社会有所歉疚才是,这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但是,永州公安机关对唐慧的上访求告给予劳教处罚,显然没有遵从这样的政治伦理,而是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处罚措施压制公民的合法诉求,这其实是与现代社会人本理念相违背的,是一种权力的傲慢,不能不引发人们内心对公安机关“执法是为了谁”的疑问。
晴空:那在我国,劳教有何明确的界定吗?哪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动用劳教的方式?您觉得劳教在中国有无存在的必要?为什么?
窦律师:劳教制度源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是指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阶级斗争观念依然存在的时代,被认为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依照1982年公安部制定、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废除的时候了,理由是:第一,无论是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还是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对公民处以自由刑都需要经由法定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审判,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则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未经法院审判就对公民的自由予以剥夺,显然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第二,对于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常习违法者,采取国际通行的社会矫治方式予以改造,比劳动教养更人性化、更符合人道精神也更有利于违法者的改造和复归社会。第三,由于劳动教养均属于未经法院依法审判,裁决过程未经过充分的说理和辩护,同时也缺乏足够中立的这一先天的缺陷决定了它极易产生冤假错案,也极易成为政府或掌权者打击报复自己所难容的人的工具,因此它在公正性方面广受质疑,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因此,我认为国务院应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尽快出台社会矫治法,以符合法治标准的治安处罚和社会矫正措施取代它。
晴空:嗯,从窦律师的解释中,观众朋友们应该也都大体了解了事情的始末,永州幼女案件痛苦经历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劳教制度是否需要改革这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讨论。无论如何,“上访妈妈”终于安全回家了,我想,政府在放松一口气的同时也不得不要进行深入的考量,劳教制度是否欠了公民一个合理的解释?!
好,非常感谢窦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参与我们的节目,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