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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主任、企业主刘某被控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六罪名案的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6-11-25 20: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806

某村主任、企业主刘某被控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六罪名案的一审辩护

 窦荣刚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45岁,某县某镇某村村主任、企业主。2002年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等罪名于2010128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5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在2001年被检察院立案查处时扣押涉案款给其造成利息损失为由,两次侵吞村集体资金共计103928.1元,并占为己有。

(二)妨害公务罪

1200911月某日,某派出所民警盛某在某建筑工地出警时,被告人刘某用拳将盛某嘴唇部打成轻微伤。

22007年夏,某县国土局在该村对非法采挖宝石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制止时,被告人刘某以言语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使执法活动无法进行。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4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刘某和同案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经营粘土矿过程中,非法占用周围村庄农民的农用地共30.94亩,用于开采粘土矿。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刘某在任村主任期间,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将本村农民的200余亩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收回村里,由村委作为宝石地向外倒卖给他人开采宝石,为本村村集体谋取利益。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041721时许,被告人刘某为阻止外地挖掘机到该镇争生意,组织多人,用铁锤将庄某的挖宝石用的大宇牌挖掘机砸坏经昌乐县物价局鉴定,损坏零配件价值157787元。

(六)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刘某在经营机械厂期间,为了垄断本村的机械市场,于19972000年先后指使他人将,某县公路局和庄某的挖掘机砸坏,以此实现对当地挖掘机服务市场的垄断。自1999年以来,利用自己的大型挖掘机械,通过为本村村委修路、挖藕池,为村民挖宝石,获利1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一共有十几本,每本都有二、三百页,只是复印案卷材料,就整整花了三天时间。此后我们又用大约三周的时间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多次到昌乐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了解案情,查阅了与辩护工作有关的大量的法律法规,针对争议事实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对有关案件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为辩护进行了充足的准备。

庭审过程共四天。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事实,就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发表了相关质证意见,向法庭展示了辩护人调取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向法庭发表了如下辩护词:

辩护词(点击查看)

三、辩护结果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和该院审判委员会长达两个多月的合议、研究,最终下达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第二项不能成立的大部分无罪辩护意见,判决起诉书指控刘某的上述犯罪不能成立;认定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第一项事实成立,其犯数罪,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积极交纳罚金和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涉及单位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罚金90万元。对犯罪工具挖掘机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