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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明确约定逾期借款利息和保证期间

来源:求是和信网      日期:2017-01-11 10:1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 937
民间借贷应明确约定逾期借款利息和保证期间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葛言律师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15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经定王某向张某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利率为月息3分,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经营,由李某和于某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各方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签订合同当天,王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张某在中国银行的帐户转入2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张某多次向借款人王某催要,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截至2016年10月,王某仍未能偿还本金200万元,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5月14日,之后利息未支付。
现张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15日之后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息);2.要求保证人李某和于某对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问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1、张某的利息主张不能全部得到支付。合同期限内即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法律支付借款人按月利率2%支付。合同约定利率为月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按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付;逾期之后的利息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也未约定违约责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保证人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之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已届满,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