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刑事法律中心——李金元、孙晓蒙
海南的免税、零关税政策都是国家支持自贸港建设的红利,但若使用不当,不仅会失去政策享受资格,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份普法指南带你厘清边界、安心购物。
一、先搞懂:两大免税、零关税政策,别搞混!
海南目前实行离岛旅客免税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两大政策,适用主体、额度、规则截然不同,需严格区分:
(一)离岛旅客免税政策(面向外来游客、返程居民)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原则,以及海关总署2025年第204号公告修订的《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核心规则为:
1.额度:每人每年享有10万元免税购物额度,商品品种、单次购买数量按国家规定执行,超出额度、限量的部分,需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2.购买要求:本人实名下单,线上购物要求购物人与支付人为同一人,提货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凭证(机票、船票等),确保“人、证、货、票”一致。3.核心要求:额度内为自己和亲友购买自用免税品,全程按规操作即合法合规。
(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2026年新政,仅面向岛内居民)
依据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关税〔2026〕6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该政策为岛内居民专属,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核心规则为:
1.适用主体: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2.额度与品类: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含食品、日用品、母婴用品、厨卫用品等196类商品,无奢侈品、化妆品等品类),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并现场提货。
3.核心要求:购买的零关税商品为个人使用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需在海南岛内使用。
二、重点警惕:这种“代购、转售”,涉嫌走私!
无论是离岛旅客免税品,还是岛内居民零关税商品,突破“自用”底线的套代购、转售行为,都是海关重点监管的走私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违规形式有:
1.利用自己的免税/零关税额度为他人代购,并收取代购费、辛苦费;
2.组织、利用多人的额度集中购买商品,在国内市场加价转售牟利;
3.岛内居民将购买的零关税商品转售给岛外人员,突破“岛内使用”限制。
这些行为的核心,都是将国家赋予特定主体的税收福利转化为商业盈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秩序,并非简单的“帮忙”,看似“商机”,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比如有人通过朋友圈征集代购需求,用多人离岛免税额度批量购买奢侈品加价销售;或是诱导岛内居民利用1万元零关税额度购买商品后转售,这些都是典型的走私违规行为。
三、后果严重:轻则受限,重则判刑!
套代购、转售免税、零关税商品的法律后果远超想象,两类政策的违规行为处罚并行,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具体分两个层级:
1.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
针对离岛免税套代购: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商品、处以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针对岛内居民零关税商品违规:倒卖、代购、走私该类商品的个人,3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经营主体违规销售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2.刑事处罚(构成走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走私离岛免税品还是岛内居民零关税商品,满足以下条件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因走私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量刑标准为: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四、避坑提醒:这些行为千万别做!
不少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套代购陷阱,尤其是大学生、老年人、岛内普通居民等群体,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离岛旅客和岛内居民需各守底线,牢记6点避坑原则:
1.严守额度红线:离岛旅客10万元、岛内居民1万元额度均仅限本人自用,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
2.拒绝可疑邀约:对“代购返佣”“带货兼职”“免费旅游代买”“代刷岛内零关税额度”等邀约一律说不;
3.坚持本人提货、购买:不替他人提取离岛免税品,不替岛内居民代买零关税商品,避免“不知情”卷入违法;
4.保护个人信息:不将身份证、离岛凭证、免税购物账户、海南居住证/社保卡等提供给他人;
5.岛内居民不转售:不将零关税商品转售给岛外人员,不突破“岛内个人使用”限制;
6.主动举报线索:发现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的套代购信息,可通过海关12360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举报。
文末寄语:海南的离岛免税和岛内居民零关税政策,都是惠及不同群体的民生红利,而非非法牟利的工具。新春佳节,无论是奔赴海南“猫冬”的游客,还是海南本地居民,在享受购物福利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按规操作,才能让这份“免税快乐”真正安心无忧。愿每一位朋友都能满载合法好物,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