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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接受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爱华、曾庆春、孟令华律师办理该公司2006年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法律事宜。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分别向承担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任务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发出调查函,并亲自到发行人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走访发行人的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深入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三位律师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一般法律现状以及本次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以保证相关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位律师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提供了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我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随委托人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等待就发行额度进行最后的审批。这既是我所为潍坊市大型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提供的第一次法律服务,也是潍坊市第一家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所今后此类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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