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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字体:
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作者:宫惠玲    经典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    

 

     ××电信公司诉张××、李××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4)鲁求信律民字第132

承办人:宫惠玲、于子山

委托人:李×× 、张××

诉讼地位:  被告

受理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

立案时间:2004123

结案时间2005320

 

案件概况:

20036242230分,张××驾驶鲁××自卸翻斗车到潍坊市坊子区××沙场拉沙途中,不慎将潍坊市坊子区××村西头的高压线拉断并将××电信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杆11根拉断,导致电缆线连到了通讯电缆上,。事故发生后,××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受理此案,因该事故构不成重大事故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电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司机张××、司机的雇主李××赔偿××电信公司的损失共计90373元。

 

办案经过: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又二审,几个程序,经过了层层法院的审判程序,历时两年多,终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电信公司认为,因张××的过失致使电线杆被拉断,通信电缆线被击穿,有625部电话中断,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张××、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信公司以××村出具的证明和其自行委托的自己隶属的单位作出的线路改造预算报告为依据要求张××、李××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接受张××、李××委托后,充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广泛调查取证,认真查阅了有关卷宗,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电信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很多疑点,具体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此案是否存在“阻断625部”电话的事实。

电信公司主张:2003624日张××驾驶翻斗自卸车到潍坊市坊子区××沙场拉沙途中将××村西头的电力线拉断,并将电信公司所属的正在使用的11根通信电杆拉断,并且电力线搭在通信电缆上造成通信线被击穿,造成625部电话中断20小时,为证明以上事实电信公司提供了××一村出具的证明和电信公司从自己电脑中打印出的625部电话目录表。承办律师认为张××拉断的电杆仅为7根而非电信公司所诉11根,并且通信光揽上并非高压线,普通照明线是不能击穿光揽的。同时××村也给张××出具了证明,并证明下列事实“造成电杆根部坏裂,但通讯线路一直畅通”,并声明:“原村委出具证明声明作废”。且电信公司从自己电脑中打印出的电话清单为单方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于此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李××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电信公司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但承办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能证明此案不存在阻断625部电话及抢修20小时的事实,并且被阻断的625部电话的户主并未向电信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电信公司事实上并未受到任何的损失。承办律师经过与法院的及时沟通,据理力争,终审法院终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的承办律师的意见,主持了正义。

二、电信公司将通讯线路“另行改道”的费用是否应由张××、李××承担。

电信公司将通讯线路另行改道,不是因为张××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张××的侵害行为与电信公司的改道之间无因果关系,故电信公司“另行改道”的费用,不应当由张××、李××承担。况且电信公司所主张的数额系依据××邮电设计院坊子设计室作出的《××线路抢修工程阶段设计》,××邮电设计院坊子设计室是电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其出具的证据系单方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另电信公司依据设计进行维修后由××通信公司出具的《××线路抢修工程竣工结算技术资料》证明其支出了50840.05元的费用。但该设计方案并非在原线路上的维修设计,而是进行了改道,虽然电信公司称原线路上空是高压电力线,不得不改道维修线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电信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改道所造成的损失与张××的侵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承办律师的这一代理意见,终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改正,最终驳回了电信公司的起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自我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之所以经过两个审级,四次审判,主要是由于本案所涉证据复杂,缺乏现场保护,取证难度大,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在诉讼业务中,证据是制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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