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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盒录音带打赢二十万元官司          【字体:
两盒录音带打赢二十万元官司
作者:高茂起律…    经典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    

 

 

两盒录音带打赢二十万元官司

            ——赵**诉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05)鲁求信律民字第149号

承办人:高茂起、于子山

委托人:徐**       

诉讼地位:被告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立案时间:2005年5月26日

结案时间:2005年7月8日

 

案件概况

2004年4月赵**通过徐**介绍为潍坊国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60万元,期限六个月。同年10月28日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携潍坊商业银行150万元承兑贷款潜逃,担保人赵**见借款人还款无望,便恼羞成怒,暴力逼迫介绍人徐**为其出具20万元借条并诉诸法庭,徐**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受理案件后,代理人详细听取了委托人对欠款形成的原因、过程的陈述,全面分析了委托人提供的两盘录音带载明的内容,认为原告赵**暴力逼取欠条的事实基本能够认定,但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与认可,尚无百分之百的把握,于是代理人确定以两盘录音带主要证据线索,尽快调查相关证据,以印证录音证据的可信度的办案思路。调查中发现:1、在赵**暴力逼取欠条时,唯一现场目击证人刘健曾给委托人写过一张证明条,内容是“临时收到王**偿还承兑贰拾万元整  刘键 2004年11月3日”。2、2004年11月27日刘健起诉赵**要求赵**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庭审笔录中刘健承认已于2004年11月29日前将60万元差额承兑还清。3、本案赵**向法院递交的唯一一份书证是一张借条,内容是“借条,借赵**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徐**,2004年11月2日”以上三份书证,无论从形式上到证明的内容,根本无关联性可言。但如果与两盘录音带证明的内容相比较,就会得出:本案民事借贷事实根本不存在这一论点,以上两份相关书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印证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

(一)刘健给徐**写的证明条是不真实的。

其一,从案发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原告赵**与刘健均明知借款人已于2004年10月28日携款潜逃这一事实,也即2004年11月3日刘健不可能再收到王**偿还承兑20万元,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日王**曾与刘健接触过,并偿还20万元这一事实。

其二、如果该证明条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该证明条的原件应在王桂学手中,而不应由委托人持有。

其三、该证明条载明的事实与录音中“因王**潜逃,让徐**替王**还上20万元”这一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二)(2005)东城民一初字第1号担保合同纠纷案证实:刘健已于2004年11月29日前将赵**担保60万元差额承兑还清,不存在徐**替王**偿还20万元借款的问题。赵**录音与刘健录音均证实了一个问题,即让徐**书写借条的目的是为了替王**偿还贷款,而王**的欠款已经还清,因此,根本不存在徐**替王**偿还贷款这一事实。

(三)关于以暴力逼取欠条的问题。

有录音证据2份,昌乐县人民医院病历一份,委托人徐**当庭陈述足以印证暴力取证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赵**持有的借条事实根本不存在,且是采取威胁、暴力手段索取的,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赵**申请撤诉。

自我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成功的民事借贷纠纷代理案件,之所以能取得满意的诉讼结果,代理人总结了三点:(一)庭前的精心准备。在委托人书写欠条后曾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过,代理人了解案情后分析赵**暴力逼取借条不是其最终目的,其真正目的是想通过借条向徐**索要20万元钱。于是代理人给委托人草拟了录音提纲,尽快获取赵**、刘健的录音证据,以应对将来的诉讼。果然录音后三个月,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徐**推到了被告席上。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又先后到昌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昌乐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有利证据,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二)庭上的裾理力争。因庭前准备充分,开庭时代理人理直气壮,庭中举证、质证如高山流水般顺畅,完全控制了庭审节奏。对方当事人在大量翔实的反驳证据面前如坐针毡、浑身冒汗,质证录音证据时语无伦次、前后矛盾。其实庭审至此,案件的最终结果已在代理人的预料之中了。(三)庭下的组织协调。本案是一起以录音证据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对录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作出过司法解释。由于录音时并未事先取得赵**、刘健的同意。因此,司法解释对本案录音证据的可采性显然不利,也会对审判人员产生不利影响。侥幸的是赵**及其代理人并未对两盒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及证明是内容提出有价值的反驳意见,法官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证据盖然性规则和自由裁量原则,采纳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为确保录音证据的可信度,代理人又列举了刘健书证、录音及同一法院卷宗中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并及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交流,进一步印证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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